近年来,为保护水域生态资源环境,各地陆续出台了严禁非法电鱼、毒鱼、炸鱼等禁止性规定,但仍有一些人对此置若罔闻,为图一时口舌之欲非法捕捞,最终害人害己。近日,经射阳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射阳县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两年。
2018年9月29日早晨,尽管知道电捕鱼是法律禁止的,射阳男子张某依然和妻子顾某商议,由妻子撑船,载着自己到附近的小河中用电鱼器捕些野生鱼作免费午餐。当夫妻二人驾船行至河道内一座较为低矮的小桥时,张某为顺利过桥,将电鱼器收起放在船上,电鱼器的网兜朝着船尾,靠近妻子。未想到电鱼器未关闭电源,妻子右小腿触碰到电鱼器网兜,当张某发现时,妻子已被电击倒在船舱。当120医生赶到时,妻子已无生命体征,张某后悔不迭。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过失致人死亡,鉴于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 射阳检察官:非法电鱼害人害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电鱼不仅违法,还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意外!希望大家能自觉提高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拒绝电鱼等非法捕捞行为。(文中人物为化名)(马冬梅 杨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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