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市区流动摊点管理,突出整治影响市容、妨碍交通和危害公共安全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市区主次干道、商业街区和公共广场范围内擅自占道摆摊设点,违者依法暂扣兜售物品及其装盛器具并处以罚款。
二、严禁携带使用煤气罐(液化气钢瓶)或其他易燃易爆能源设备从事流动小吃和室外排档经营,违者依法取缔并从重处罚。
三、沿街饮食业、加工业等商铺严禁将炉具、焊接装置超出门窗摆放作业,违者依法处罚并拆除违法经营设施。
四、严禁利用机动车辆占用道路从事经营活动,违者依法暂扣经营物品并拖离车辆,按照占用城市道路行为从严处罚。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阻挠、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盐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9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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