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突然去世,妻子诉求医院继续实施胚胎移植获法院支持

2019-06-05 14:41 来源:都市快报 字号:

夫妻在医院进行“试管婴儿”移植术过程中,丈夫意外去世,妻子要求医院履行胚胎移植术遭拒——温州鹿城区法院日前一审判令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实施胚胎移植术。6月5日,当事人小敏(化名)收到判决书。

2018年10月,小敏与丈夫在温州某医院进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签署了关于治疗中可能发生的医疗状况及权利义务的知情同意书。不幸的是,小敏丈夫突发疾病住院,小敏于是通知医院进行胚胎冷冻。没多久,丈夫去世,小敏要求医院解冻胚胎,进行胚胎移植术,但遭到拒绝。今年3月,小敏将医院诉至鹿城区法院。

医院方面表示理解小敏的心情,但其要求不合法律规定。完成“试管婴儿”生产需经历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术两步。为确保胚胎质量和成功率,医院往往培育多个胚胎细胞,过程中涉及冷冻胚胎、产生多胎后是否减胎、禁止性别选择等问题,实施胚胎植入术前,医院需和夫妻双方签署知情同意书。但小敏丈夫在移植术前去世,无法签署知情同意书。医院如在没取得上述同意书的情况下实施植入术,违反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也违反“单身妇女不得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社会公益原则”。

据介绍,小敏的婆婆已去世,作为小敏丈夫的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小敏的公公希望血脉延续下去,孩子出生后也愿抚养。

法院审理认为,小敏与丈夫已与医院签署《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术同意书》,医院已为其实施体外受精术,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并已进入履行阶段。虽然小敏丈夫亡故,但不影响后续合同履行。合同的目的在通过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无论是小敏丈夫生前的意思表示、行为表现及社会大众普遍认识,胚胎移植是实现合同目的的必然步骤,属医疗服务合同的一部分,并没有违反知情同意原则,医院在治疗中的风险告知是应履行的义务,小敏方已予以认可,不构成后续医疗服务合同的履行障碍。

另外,法院认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规定的社会公益原则指向单身妇女,而小敏与丈夫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术知情同意书》并已实施体外受精,小敏属丧偶单身妇女,继续进行胚胎移植术没有违反社会公益原则。

在判决书中,法官特别说明,生育权是人的基本权利,在符合伦理道德、法律规则的情形下,不孕不育夫妻借助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后代是对生命延续的期盼,本案中,夫妻双方在已接受治疗的情况下,丈夫亡故,妻子愿接受胚胎植入术生育后代,并已征得其丈夫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的同意,应予尊重和保障。

编辑: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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