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花费百万买婚房竟是凶宅 曾有人上吊自杀

2019-05-08 10:33 来源:现代快报 字号:

泰州靖江 28 岁小伙李冰去年 6 月花 100 多万买了一套房,准备作为婚房使用,谁知道装修时,无意中得知曾有人在里面上吊自杀,是名副其实的 " 凶宅 "。李冰找到卖房人张军夫妇要求退房,被拒绝后将他们告上靖江法院。现代快报记者获悉,法院审理后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契约》,被告张军夫妇返还李冰购房款 115.8 万元,赔偿李冰损失 1.69 万元(包括契税、贷款评估费),承担相关利息损失并负担案件受理费 1.56 万余元。

装修时才知买的是 " 凶宅 "

2018 年 6 月,准备结婚的李冰花了 100 多万在城区购买了一套房。就在其为装修忙绿时,小区保安告诉他一件事,有一男子曾经在这套房里上吊自杀,这令李冰大吃一惊。

李冰和家人找到卖房人张军夫妇,坚决要求退房及赔偿损失,遭到拒绝后,2018 年 10 月将张军夫妇告上靖江法院。

李冰在诉状中陈述了从警方等处了解到的情况,他说,2018 年 2 月,张军夫妇从做房产中介生意的钱燕处购买了这套二手房,后来夫妇俩听闻该房曾有一男子上吊自杀,是民间所谓的 " 凶宅 "。

2018 年 6 月中旬,张军夫妇组织亲友一起找到钱燕,以隐瞒房屋死人的情况为由要求退房,双方发生争吵,并报警。之后张军夫妇通过另一房屋中介卖房。

巧的是,此时准备结婚的李冰正在找房源,经中介牵线,买下了张军夫妇的这套房。在此过程中,张军夫妇未如实告知房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情形,具有欺诈的故意,导致李冰与其订立了购房合同。

李冰要求法院撤销 2018 年 6 月底他和张军夫妇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契约》,张军夫妇返还房款 115.8 万元、赔偿损失近 1.7 万元(包括他已缴纳的契税、贷款评估费、物业费),以及承担他自 2018 年 7 月 12 日(贷款发放之日计算)至贷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卖房人:我也是 " 受害人 "

张军夫妇辩称,自己虽得知该套房内有人死亡,但不知是何种原因死亡,因此谈不上隐瞒所售房屋系 " 凶宅 " 的情况。此外,买卖合同中没有关于是否为 " 凶宅 " 的约定,法律对是否为 " 凶宅 " 也没有明确的概念,李冰也没有明确提出或询问是否为 " 凶宅 "。而且张军夫妇在两次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没有获得任何利益,反而损失近 10 万元,因此他们不构成欺诈,合同不应被撤销,他们不应赔偿李冰损失。

经审理,审判法官认定,2017 年 10 月有人在该套房内以上吊方式自杀身亡;2018 年 1 月初钱燕买下这套房以及张军夫妇 2018 年 2 月下旬以 116 万元价格从钱燕处购买该房,20 多天后付清全部房款;2018 年 4 月收房后听说有人曾在该房内自杀,2018 年 6 月中旬找钱燕询问,遭钱燕否认后双方发生言语争执,钱燕报警等事实。

法官:推己及人,支持退房及赔偿

审判法官认为,该套房内发生上吊自杀死亡事件后,警察出警勘验现场,对小区居民具有较大影响,小区居民完全知晓死亡原因。按照人之常情,张军夫妇显然会打听到。张军夫妇要求钱燕退房未果不久,即通过房产中介与李冰订立卖房合同,同时负担大部分交易费用,表明了急于转手的主观心态,可见张军夫妇已经明知该房的不利因素,而最接近的原因为非正常死亡。

法官表示,该事件对张军夫妇而言,属于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直接决定是否购买。换言之,若张军夫妻在缔约前知晓,则不可能与前手出卖人钱燕继续订立买卖合同。推己及人,上吊自杀事件对李冰也是选购房子时的重大事项,张军夫妇在与李冰订立合同过程中负有告知义务,况且李冰购买该房目的是结婚,而张军夫妇却隐瞒真相,主观上具有恶意,客观上存在误导,构成欺诈,负有全部过错。

靖江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契约》,被告张军夫妇返还李冰购房款 115.8 万元,赔偿李冰损失 1.69 万元(包括契税、贷款评估费),承担相关利息损失并负担案件受理费 1.56 万余元。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目前张军夫妇已向靖江法院起诉前手卖方人钱燕,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退房及赔偿。

法官提醒,二手房买家可走访邻居打听房屋过往历史,或上网查询小区新闻,尽可能多地了解房屋信息。此外,最有力的武器是合同条款,可在合同中清晰写明有关事项,避免卖房人和中介隐瞒 " 凶宅 " 历史。

( 文中人名为化名 )

编辑: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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