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丈夫拳脚相向,妻子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2019-03-11 09:43 来源: 字号:

基本案情

申请人朱某(女)与被申请人张某(男)登记结婚十余年。

2017年来,双方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打架,期间朱某5次向公安机关报警。

2018年10月双方再次发生肢体冲突,致朱某受伤,朱某遂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法院裁判

法院受理后,作出裁定:

(一)禁止被申请人张某对申请人朱某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张某骚扰、跟踪申请人朱某;

盐城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夫妻应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现实中夫妻虽很难做到“相敬如宾”,也不应发生拳脚相向的暴力行为。

家庭暴力对家庭成员的成长和发展会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为保护当事人远离家暴,《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

编辑:吴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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