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东台法院审理的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中,法院判决周某给付已成年女儿小周大学期间学业费用1万元。
周某与吴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内生一女小周,婚后因夫妻关系恶化,无法继续生活,于2011年6月5日自愿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约定“小周随吴某生活,周某每年支付抚养费4800元,小周学业费用由双方凭发票各半负担,直至小周完成学业为止。”
2018年8月,已满18周岁的小周被南京某大学录取,需向学校缴纳费用2万多元。而此时,其父亲周某却以小周已经成年为名,停止向女儿支付教育费,为此,无奈的小周诉至法院,陈述自己没有其他收入来源,请求周某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承担学业费用的一半即1万元。
周某当庭虽然认可小周向学校缴纳的学业费用,但提出小周已经成年,并非不能独立生活,自己已完成对小周的法定抚养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周年满十八周岁已经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非必须依赖于父母的抚养。故周某无抚养成年女儿小周上大学的法定义务。但法律并不禁止父母通过协议设定对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在离婚协议中,周某与吴某明确约定小周的学业费各半承担,直至小周完成学业,此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周某应当遵照履行。遂判决支持小周诉求。
法官提醒:对于已成年子女,一般情况下,父母不再负有法定抚养义务。但父母之间若另行协议设定了有关子女抚养教育的内容,即使子女已成年,父母仍应按约继续承担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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