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通知交房,但购房人没有按期办理手续,从通知交房到实际拿房期间的物业费由谁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开发商通知交房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办理结算、交接物管等相关收房手续,未能按期交付商品房。某物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从通知业主收房至业主实际领取房屋期间的物业费。
盐城某物业公司与某开发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因开发商建设原因未能按时交房,其物业费由开发商从交付物业之日起全额交纳。
开发商与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出卖人通知交房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办理结算、交接物管等相关收房手续的,视同该房屋已交付。
【法院裁判】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房屋的风险责任及相关的一切费用、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买受人全部负责。
根据《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业主应按照入住通知书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起按月缴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因此,因买受人原因造成迟延交房,约定交付之日至实际交付之日期间的物业费,应由买受人承担。
【盐城说法】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34条第2款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3条第2款规定:业主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入住通知书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起按月缴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因此,如果开发商已经通知收房,业主因个人原因逾期拿房,对于从约定交付之日起到实际交付之日期间的物业费,均应由业主承担。
盐城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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