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院发布医疗纠纷十大经典案例

2018-12-28 16:25 来源:盐阜大众报报业集团全媒体记者 刘君健 字号:

昨天上午,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医疗纠纷审判情况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近年来,盐城法院坚持从服务大局的理念出发,牢固树立促进和谐医患关系的审判理念,加强对诉讼能力较弱的当事人的诉讼指导,最大限度地平衡医患双方当事人的权益,2015年至今,一审医疗损害纠纷调撤率达52.70%,二审调撤率达14.75%,有效地促进医德医风建设和医疗卫生事业的良性发展。与此同时,在当天的新闻发布会上,市中院还发布医疗纠纷十大经典案例。

【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医院不能证明医疗产品合法来源 推定承担全部责任

案件简介:2008年6月25日,王某因右前臂受伤入住某医院行“右尺桡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后摄片检查显示王某右尺桡骨中段骨折内固定手术后骨不连,钢丝嵌入骨折端及钢板螺丝钉断裂,在2010年3月2日行“切开内固定,病灶清除+骨折复位植骨内固定”,2010年3月14日王某出院,出院诊断为:术后骨不连内固定断裂。王某认为医院植入的钢板螺钉质量不合格故起诉要求医院承担二次手术的相关费用。

法院认为:医院理应使用合格的医疗器械救助患者,钢板内固定断裂的原因众多,但不能排除可能因钢板质量不合格所致,医院在本案审理中未能提供所涉内固定为合格产品的相关证据以及明确的生产厂家,对内固定的质量是否系合格产品又不申请鉴定,故依法推定医院使用的医疗器械为不合格产品。王某要求医院承担二次手术的医疗费应当支持。

案例2:产妇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院方负有额外注意义务

案情简介:鲍某是弱智产妇,在入院时胎儿大小与骨盆径线均无异常,在分娩过程中,由于鲍某婆婆坚持顺产,后成功分娩一男孩,但鲍某经多次诊断被认定产后肛门撕裂伤、阴道直肠瘘的十级伤残。经江苏省医学会鉴定,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其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因素。

法院认为:医方对弱智产妇可能带来的接产困难缺乏应有的思想准备和措施保障,导致胎头娩出过程中,无法有效保护会阴。医患沟通不到位,在会阴发生严重裂伤后未与患方沟通,亦存在过错。根据鉴定对患者的现场体检所见,推断医方缝合时对提肛肌的缝合欠妥,与会阴伤口术后裂开有一定因果关系。医方在会阴伤口缝合的时机和麻醉方法的选择上存在过错。根据鉴定所确定的过错和同等原因力因素,认定医院对鲍某的合理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案例3:术后引流管遗留患者体内长达两年 虽与患者损害无因果关系但仍需担责

案情简介:2013年杨某因左乳癌曾在某医院治疗并手术,2015年肿瘤复发至上海同仁医院进行左胸壁肿瘤切除术,术中取出某医院遗留患者体内的约5cm的引流残端,虽经江苏省医学会鉴定医院术后引流管残留皮下存在过错,对患者心理精神产生一定损害,引流管残留的原因力大小为直接因素,但其肿瘤复发与引流管残留并无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根据江苏省医学会的医疗损害鉴定书,医院由于手术后引流管残留皮下,存在过错,对患者心理精神产生了一定损害,引流管残留原因力大小为直接因素,但其左胸壁肿瘤再次复发与引流管残留无因果关系。故医院应赔偿杨某相应的精神抚慰金,且应承担杨某左胸内引流管取出的相关费用,而杨某治疗肿瘤复发的相关费用应由其自身承担。后该案在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

案例4:经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 不得随意撤销

案情简介:周某因突发疾病送至某医院急诊,后因病情持续恶化在院死亡,该案纠纷经东台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周某家属与医院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双方签字盖章,医院也已履行完毕。后周某家属以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认为人民调解协议显示公平,请求撤销调解协议。

法院认为:在东台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属于合法有效的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周某家属主张该调解协议书显失公平,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依法不予采信。故驳回周某近亲属的诉讼请求。

案例5:医方未能提供与患方一起封存的病历资料致使鉴定不能 推定医方存在过错

案情简介:赵某因生产至某医院就诊,后剖腹产出一男婴,男婴出生后重度窒息。后赵某及其家属与该医院院长共同对赵某住院期间的病历等资料进行封存。在本案审理中,赵某要求按照双方封存的病历作为鉴定依据,后因院方提供的病历等并非封存的病历,且病历资料不全,盐城市医学会认为不宜鉴定被退回。

法院认为:医院在为病人诊治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但当患者要求提供封存的住院病历时,医院并未能够提供封存前形成的医嘱单、检验报告等完整的病历资料,致使鉴定不能。盐城市医学会鉴定不能的原因与医院行为有关,依法医院应当对患者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例6:救护车半路发生故障致使患者未能及时转院导致患者死亡 应当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李某到某医院治疗后被该院送达病危通知书且被告知至上一级医院就诊,患者家属同意后该医院遂派出救护车,送医途中车辆发生故障,患者也发生危险,随车医生施行了抢救措施,但在第二辆救护车赶至时患者已无生命体征。

法院认为:在转院过程中,车辆发生故障,无法保证患者平安到达盐城接受治疗,存在过错。转院途中患者情况发生变化,经抢救未能挽回生命,是双方均不能左右的事实,医院对其抢救行为未能提供随车录像,导致无法确定医生采取哪些抢救措施及患者死亡的具体时间,但医院的延时行为不是造成死亡的直接原因,故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案例7:对医方提供的病历真实性存疑且缺少部分诊疗单据导致无法鉴定 医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吉某因盆腔包块至医院就诊后实施了右侧卵巢切除术,术后作了B超检查,但未出检查单,后因不适复诊,该院医生认为一切正常未作处理,后至其他医院被诊断右肾无功能,行“右侧肾切除”,后因盐城市医学会认为病历的真实性无法确定,且缺少术前、术后B超单,退回鉴定。

法院认为:患者吉某已入住医院,作为医疗机构,手术前后的必要检查是其自己应尽的义务,对于术后已做了B超而不出单,导致患者怀疑整个病历的真实性,致使鉴定无法进行,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医院认为右侧肾脏积水、萎缩可能为术后粘连梗阻是造成损害的原因,否认手术中存在差错,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故不予采信,认定医方对患者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8:助理职业医师使用超出授权范围药物造成患者死亡 被认定医疗事故罪

案情简介:陈某因咳嗽发热,其家属请村镇卫生室医生刘某到家中诊治,后刘某使用自带的药物配置了四瓶静脉注射液,对陈某进行静脉注射后不久便离去,陈某家属在更换至第三瓶注射液后不久,陈某出现抽搐、口吐白沫的症状,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尸检认为静脉滴注头孢噻肟钠致过敏性休克死亡。另查明,刘某系助理职业医师。经医疗事故鉴定:陈某在未作诊断的情况下联合使用了限制级抗菌药物,且该类药物在在乡镇从事一般职业活动的助理执业医师无权使用,违反了卫生行政部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且在输液不久后便自行离开亦违反了诊疗常规。后刘某被判处医疗事故罪。事后,刘某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法院认为:刘某的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其事发后支付给死者的赔偿款视为替卫生室代为支付。鉴于刘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并被依法判处刑罚,根据相关规定,其对受害人的赔偿数额应以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为依据,将死亡赔偿金不纳入赔付的范围。故判决所获赔偿数额与刘某已赔数额进行相应抵扣。

案例9:医务人员交接班时未将重病症患者情况对接 存在医疗过失

案情简介:刘某因患有脑梗塞脑萎缩等疾病至某卫生院治疗,赵医生诊断后告知家属病情严重建议转至上一级医院,但在家属要求赵医生继续治疗的情况下,赵医生为其输液治疗,输液结束后刘某留在观察室未回家。赵医生下班与接替夜班的尤医生交接,未告知刘某情况,刘某病发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医院作为医疗机构负有特定的注意义务,医务人员对患者的生命与健康利益应具有高度责任心,在医疗过程中,应保持足够的审慎,以预见医疗行为结果和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而医务人员在交接班过程中,交班医生未将重症病人的相关情况与接班医生交接,未尽到应有的合理注意义务,存在医疗过错承担次要责任。

案例10:为儿童洗胃却未进行必要监护且放任由护士监护 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卞某系2岁儿童,因其父母认为其可能误食硝苯地平药片故送至医院,后医务人员对卞某进行洗胃,在洗胃过程中卞某出现心跳呼吸停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盐城市医学会鉴定,院方存在以下过错:未做血压、心电图等常规检查;对患儿的病情未能引起足够重视,医患沟通不到位,未出具病危通知书;洗胃时未行心电监护;未实施开通静脉通道,以便加快毒物排泄;医方在患儿洗胃后离开现场直至病情危急才返回等过错。

法院认为:作为医院的医疗人员应加强医疗责任心及风险防范意识,规范医疗行为,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虽然死者未进行尸检,具体死亡原因并不清楚,但医院应就其诊疗过错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编辑: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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