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有效安置扶持就业创业!盐城2017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来了

2018-12-10 14:54 来源:盐城发布 字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2017年度退役士兵

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

2017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以下简称《安置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做好2017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17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得到有效安置

(一)明确接收退役士兵对象。我市接收2017年度退出现役士兵(含秋、冬两季退役)对象为:

1.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且医疗终结或已完成评残鉴定退出现役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军队编制调整和本人政治、身体等原因提前退出现役的。

2.士官。服现役满5年、8年、12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或晋升军衔退出现役的;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周岁退出现役的;因国家建设和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经批准退出现役的。直接招收或者定向培养的士官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明确政府安排工作对象。依据《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2017年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1.服现役满12年(含)以上的士官;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

4.烈士子女士兵。

依据《安置条例》第53条规定,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2017年冬季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官:

5.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

6.服现役满上士军(警)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

7.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

8.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以及应届大学毕业生入伍且持有“通”字或非农优待安置证的士官。

(三)明确安置方式。各地要强化“积分选岗、阳光安置”政策落实,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安置政策、安置对象、安置指标、安置程序、积分成绩、名次排序、选岗过程、安置结果”公开,公平、公正地安置退役士兵。未经省退役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不得采取考试竞岗、双向选择等方式,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

(四)明确安置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退役士兵安置的主体责任,要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关于退役士兵安置的法规政策,进一步加强指令性安排工作的政策刚性和执行力度,确保岗位安置的质量。要加大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安置的工作力度,各级政府必须提供一定数量的事业单位编制岗位用于安置退役士兵。继续推进国有企业接收退役士兵工作,严格落实国有企业接收安置的比例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要带头履行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要进一步提高退役士兵岗位安置的统筹层级,努力把退役士兵安置到有相对稳定收入的岗位,坚决避免因安置政策不落实产生新的安置遗留问题。

(五)编制安置计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当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按实际安置人数的1:1.5的比例下达政府安置岗位。今年,市直安置对象安置计划由市民政局会同市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拟订,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相关部门采取量化积分、公开选岗的形式实施。明年起,一律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安置。

对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对象,地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为其介绍、推荐工作,但不得开具安置介绍信。

(六)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各部门、各单位要依法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严禁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人事代理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安置任务,并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给退役士兵发放待安排工作期间的生活补助费。用人单位要依法与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对服现役10年以上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严格落实服现役年限和符合《安置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本单位连续工龄政策,保障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二、大力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

(一)明确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鼓励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城乡统一的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

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减去已在部队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

回到地方后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官,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以当地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标准为基础,士官服役期间,每增加1年,增发10%。《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4类对象,回到地方后选择自主就业的,应增发一次性创业补助金。具体标准:市区(不含大丰区)为2万元/人,其他各县(市、区)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

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官,其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以当地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标准为基础,士官服役期间,每增加1年,增发5%。

(二)统一经济补助金发放形式。各县(市、区)要实行优待金、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一卡通”发放。按照“谁征集、谁优待、谁安置”的原则,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由征集地人民政府负责发放。从高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士兵退役后不复学的,回原籍落实安置待遇;其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原则上由入伍所在地负责落实相关待遇。

盐城市市直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一次性创业补助金标准执行亭湖区同类人员的标准,由亭湖区统筹发放,经费来源按原市直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渠道落实。

(三)鼓励和扶持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各级政府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全民创业的意见》和《盐城市关于促进下岗失业退役士兵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大力开发就业岗位,着力强化就业援助,促进退役士兵多渠道就业。要落实创业各项补贴政策,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创业。要通过组织退役士兵就业专场招聘会、推介会,促进退役士兵尽快就业。要选树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典型,组织退役士兵积极参加全市富民创业大赛,激励更多的退役士兵走上创业之路。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在全市退役士兵中组织开展“村(社区)干部培养选聘千人计划”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推进退役士兵村干部培养选聘“千人计划”健康发展。

(四)切实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各县(市、区)及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各项教育培训政策,充分发挥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同工作机制的作用,大力提升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质量,严格教育培训绩效评估考核,加大督查巡视和资金监管力度,促进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健康发展。要深入推进“梯度升级”的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考核制度,加强宣传动员、报名招生、教学考证、经费管理工作,确保退役士兵参训率、合格率和培训合格后就业率达到省定标准。各承训机构要按规定时限同时向同级民政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招生录取、实际在校参训退役士兵学员人数情况。招生录取情况由同级民政部门为主负责核实;实际在校参训情况由同级行政主管部门为主负责核实;职业资格证书考核鉴定情况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实。核实情况要逐级汇总上报,以增强数据的准确性。同时,各地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学历教育的报名入学、资料审核、学费报销等工作。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督查监管

(一)完善制度机制。各级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自觉行动,作为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战略部署、维护国家政治社会大局稳定的重要实践,作为支持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服务强军兴军的有力措施,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扎实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要切实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并建立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纳入到政府任期目标和绩效考核内容,纳入到“双拥模范域(县、区)”创建考评体系,进一步提高安置政策执行力。要按“年接年清”的要求,按时完成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各县(市、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完成情况要在次年1月底前向市政府述职报告。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全力抓好安置改革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盐城军分区和各县(市、区)人武部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与退役士兵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及时掌握士兵退役前后的动态,在士兵退役前将地方的安置、教育培训政策宣传到位,协助做好地方安置政策的制定、教育培训的管理、预备役及党团员关系的衔接;各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确保安置工作有效实施;机构编制、人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负责提供安置岗位,参与安置计划的拟订、下达和落实;教育、人社、农委、交通等部门要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考学优惠、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切实保障教育培训质量;税务、工商、人民银行等部门要落实税收优惠、费用减免、小额贷款支持等政策,提高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的竞争力和成功率;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经费预算和必要的工作经费预算,保障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等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落实奖惩措施。对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教育培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到地方后开拓进取、建功立业的退役士兵典型,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能按时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向市人民政府说明情况,限期整改。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致使安置政策落实不到位而造成退役士兵上访、缠访或群体集访,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县(市、区)和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或拒不服从工作安排的,要在完善安置工作程序、固定相关佐证材料的前提下,及时按其放弃安排工作待遇论处。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编辑:张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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