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上午,《盐城市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条例》施行宣传活动在新四军纪念馆举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邹毅实参加。
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盐城市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于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加强对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的保护,传承红色基因,弘扬新四军铁军精神,激发推动盐城发展的强大精神力量。《条例》共四十一条,对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的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以及传承利用等方面进行了系统规范,同时对各种损坏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的行为,也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责任说明。《条例》的颁布施行将对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利用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产生重要影响,推动全市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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