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市政府以政府令的形式公开发布《盐城市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六章四十四条,这是我市拥有地方立法权以来出台的第二部地方法规,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六章四十四条,主要从六个方面规范了我市快递市场的秩序。明确了我市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定了智能信报箱工程与住宅小区建筑工程“四统一”;加强了对快递经营主体的管理;强化了危化品管控安全措施;保障了快递服务车辆通行;明确细化了法律责任。
管理体制方面。《办法》明确,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市邮政管理部门设置派出机构的县(市、区),由派出机构按照职责负责本区域内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未设置派出机构的县(市、区),市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行政区域内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为了更充分地发挥快递业推动流通方式转型、促进消费升级、创造就业岗位的重要作用,《办法》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应当将快递园区建设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纳入规划,统筹考虑快递企业投资项目用地需求,合理安排用地指标。
随着城市居民快件量的增加,考虑到城市居民工作时间与快递员投递快件时间的不一致性,为保障末端投递服务质量,必须大力推广末端智能服务终端。《办法》要求智能快件箱运营人在智能快件箱设置并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邮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将其后台终端与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管信息系统联网,接受其监督管理。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中设置智能信报箱,不再配建传统信报箱的,设置智能信包箱工程应当纳入住宅小区建筑工程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并与建筑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办法》对寄递实名制和收寄验视工作进行强化,规定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寄件人拒绝验视等情形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经营快递业务企业受寄件人委托,长期、批量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与寄件人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保障义务。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违反相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予以查处,最高可处罚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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