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酒后驾驶机动车,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打伤群众,而妻子则几次作伪证称车辆系自己驾驶。10月23日,这对夫妻双双被判拘役。
2016年9月20日22时许,高某(1971年生,射阳人)在盐都区西环路与鹿鸣路岔口南侧,因与他人发生纠纷,被现场指认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值班民警接警迅速赶赴现场询问,高某不承认自己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此期间,与高某同车的妻子卞某(1981年生,盐都人)称车子是由她驾驶。
民警随即对该二人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经检测,高某现场呼气酒精含量为163mg/100ml,其对现场检测结果无异议;卞某现场呼气酒精含量为40mg/100ml,其对现场呼气结果有异议。民警现场开具了公安交通强制凭证,并填写了呼气检测笔录,随后将两人带至医院进行抽血,当晚对两人分别进行询问。
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所送高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6.7mg/100ml;所送卞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39.8mg/100ml。公诉机关指控,高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与路面群众发生纠纷并殴打他人,致部分群众受伤;卞某明知高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但仍几次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言,隐瞒事实真相,意图帮助高某逃避处罚。
10月23日,盐都区法院一审判决,高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其妻卞某犯伪证罪,拘役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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