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法律权威,严肃社区矫正纪律,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刑罚功能,近日,亭湖区司法局大洋司法所对违反监管规定,不假外出的社区服刑人员李某给予警告处分。
李某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建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于2018年5月开始社区矫正。至入矫以来,李某一直未能认清自己的身份,不仅思想汇报书写不认真,社区服务也是应付了事。针对这些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找她谈话,对其口头警告,但效果并不明显。8月23日晚上8点左右,定位系统显示李某越界至射阳县特庸镇,司法所同志立即与她联系,询问人在哪里,并要求通过矫正小组微信群发来位置。李某只好如实交待,目前人在射阳县特庸镇的公婆家中,心存侥幸以为晚上偷偷外出没人会发现,并答应立即返回盐城大市区。事后,大洋司法所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重申了监管规定,要求李某写《检讨书》,并根据《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请区司法局对其给予警告处分,得到区局的批准。 对不遵守监管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给予警告处分,不仅能保障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有效地开展,对树立社区矫正执法权威和严肃矫正纪律,为社区服刑人员尽早回归社会,做一个合格的守法公民,也起到了很好的威慑和警示教育的作用。
张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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