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法院:与时间赛跑——“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

2018-08-27 10:29 来源: 字号:

【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如今已进入决胜冲刺阶段

阜宁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以“白+黑”“5+2”模式进行最后的冲刺

他们出现在被执行人的家中

只为敦促“老赖”早点还钱

他们出现在被执行人的厂房中

只为找到“老赖”财产

他们出现在银行、房管局 只为查封“老赖”资产

他们出现在拘留所中 只为严惩“老赖”

他们奔波在烈日中,只为早点拿到执行款

这些都是为了能让申请人早日拿到执行款,

为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他们就是执行干警……

他们以等不来的危机感、慢不得的紧迫感、坐不住的责任感,全力以赴投入到执行工作中,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

在他们的心中,不只有诗和远方,还有我们杠杠的执行!

但是,执行是万能的吗?你拿不到钱的时候是执行干警工作不力,消极执行吗?

不是的,还有一种执行案件叫“执行不能”。

上周我院召开了“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媒体交流会,公布了数起“执行不能”案例,小编现精选两篇典型案例,让大家能更深刻的体会到什么叫“执行不能”。

案例一

【基本案情】

2011年至2012年,被告江苏某机械公司在原告顾某某的门市购买了电缆、电线、管材、弯头、管子等材料,价款合计人民币199741元。每次购买后原告均将购买的材料送到被告的厂区且均有被告公司的管理人签字认可。后顾某某多次向江苏某机械公司催讨货款未果。经我院判决:江苏某机械公司给付顾某某货款199741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执行情况】

执行立案后,2018年1月,我院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存款、无证券开户信息。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江苏某机械有限公司机器设备已被另案查封处理。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官点评】

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交易时,未审慎调查债务人是否具有货款支付能力。最终,经多渠道查找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符合“执行不能”的构成条件,执行法院只能将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例二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高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在江苏正大森源集团有限公司门前路段时掉头时与车内乘坐人交谈,操作失误,致车辆驶入道路左侧,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由原告张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张某某受伤,事发后,高某某驾车逃离现场。阜宁县交警大队认定高某某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经我院审理判决:高某某赔偿张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791938.7元。

【执行情况】

高某某因交通肇事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民事判决生效后,其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张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我院执行法官依法对被执行人高某某的银行存款、股权、动产、不动产等进行了调查和查询,除发现高某某名下有一套房产外,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我院遂对高某某所有的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因属夫妻共同财产拍卖款远远不够赔偿申请人标的额。执行过程中,我院还了解到,被执行人高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小腿骨折,刑满释放后,不能从事重体力工作,其妻无力支付剩余赔偿款。而申请人张某某因无固定职业和收入,且此次事故造成其左股骨髁上截肢,丧失劳动能力,更换假肢需要巨额费用。为帮助申请执行人解决困难,我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进行司法救助2万元。因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理解,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官点评】

因高某某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不积极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发现了部分可供执行财产,但财产远远不够支付申请人的赔偿款,后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陷入“执行不能”的窘境。本案被执行人高某某事故发生后驾驶车辆逃逸,未能积极救治伤者,从而导致高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希望大家要注意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停车,救治伤者,保护现场,切不可心存侥幸逃离现场,否则本应由商业保险承担的责任可能因逃逸就无法得到赔偿。

法官有话说

“执行不能”案件是由于被执行人丧失清偿能力所致。广大人民群众在进行民商事活动时,一定要切实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风险自担意识,既要充分评估预判可能导致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审慎了解相对人的履行能力,又要充分运用商业保险、财产担保等手段预控风险。出现风险后,要及时通过提起诉讼、申请诉讼保全等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降低风险损失,减少案件“执行不能”的可能性,为尽快实现债权筑牢基础。




郭 明
编辑:吴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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