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县人民法院召开“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媒体交流会

2018-08-24 16:44 来源: 字号:


近日,我院召开了“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媒体交流会,阜宁日报、阜宁广播电视台、文明阜宁等多家媒体应邀参加。交流会上我院通报了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并发布了多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件。

党组成员、副院长张炜通报我院“基本解决执行难”情况

审委会专委张益发布“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执行不能”典型案例一

韩某某、陈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黄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07年9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未按期检验的轻型普通货车,与由韩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追尾相撞,致韩某某当场死亡。肇事后,被告人弃车逃离现场。2007年9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到阜宁县公安局陈良派出所投案。经阜宁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阜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七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止。)二、被告人王某某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妻子)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陈某某因韩某某死亡所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人民币281680元、丧葬费人民币11891元、财物损失人民币2000元,计人民币295571元,已赔偿人民币9000元,余款人民币286571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执行情况】

2008年,阜宁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承办法官经查询未发现王某某及黄某某在金融机构有任何存款,除肇事车辆外没有其他财产,该车辆因不符合拍卖标准也无法处置。经实地调查发现,王某某无正当职业,其妻黄某某也无正当职业属家庭主妇,因王某某服刑,该案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执行程序,同时告知韩某有财产可恢复执行。2017年,经查找发现被执行人黄某某名下存有一套房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恢复执行,但王某某出狱后不知所踪,阜宁县人民法院对该房屋启动司法拍卖程序,但所得拍卖款扣除房屋贷款等费用后所剩无几,将剩余房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韩某、陈某某后,告知其本案现无可供执行财产,韩某、陈某某对阜宁县人民法院执行情况表示无异议和理解。经申请人同意,阜宁县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官点评】

造成本案“执行不能”的原因主要是:一、被执行人刑满释放后不知所踪,无法查找,属于被执行人下落下明。二、被执行人所驾驶的机动车辆未投保任何保险,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面对巨额赔偿,无力承担。三、法院恢复执行后对可供执行财产处理完毕后,但仍不能冲抵债务,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仍无法执行到其他财产。本案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典型案例二

许某某申请执行盐城某钢结构制造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12年4月9日,盐城某钢结构制造厂因经营需要向许某某借款300000元,并出具借款借据一份,约定借款月利率2%,借款使用期限至2012年10月8日,逾期按月利率3%计算。借款当日许某某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转账300000元至被告盐城某钢结构制造厂的原法定代表人孟某某指定的其子的账户。借款到期后许某某多次催要,依旧没有结果。阜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盐城某钢结构制造厂偿还许某某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作为盐城某钢结构制造厂的法定代表人孟某某一直未能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执行情况】

2018年许某某向阜宁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阜宁县人民法院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被执行人盐城某钢结构制造厂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文书,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依法提起网络查控,未发现盐城某钢结构制造厂有存款车辆等,通过实地调查发现该企业为其一人独资公司,其唯一股东即法定代表人孟某某已死亡,该企业早已停业多年,孟某某生前早已债台高筑,且孟某某名下无任何财产,该企业名下土地及厂房不仅要偿还自身债务,作为孟某某遗产还要偿还本人所欠债务。调查结束后,执行法官及时将调查处理情况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后该企业土地及厂房经本院另案拍卖,许某某参与分配得到执行款十余万元。由于该企业资产被处置后未能偿还所有债务,同时作为该企业的法代表人孟某某死亡后也没有留下任何遗产,因而无财产可供执行,许某某对阜宁县人民法院执行情况表示无异议和理解。经申请执行人同意,阜宁县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官点评】

造成本案“执行不能”原因主要有:一、被执行人盐城某钢结构制造厂的资产资不抵债,同时该企业资产被法院处置后不能抵偿债务,故被法院按比例进行了财产分配,该企业已无财产用于偿还债务;二、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孟某某,应对本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孟某某已死亡,其名下也无任何财产,无法偿还该企业债务和个人债务。因本案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属于执行不能。

【法条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郭明
编辑:吴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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