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跑路 基金爆仓 托管银行需承担什么责任?

2018-07-26 17:27 来源:中国金融新闻网 字号:

阜兴系理财平台意隆财富爆雷事件仍在发酵。7月24日,记者得到信息,不少意隆财富投资者,聚集在上海银行浦东分行门口。当记者赶到上海银行浦东分行后,以投资者的身份向大厅经理咨询有关意隆财富基金托管的相关事宜,得到的答复是先去填写投资者个人信息。在投资者信息登记处,接待的员工表示目前银行还是在做信息记录方面的工作,后续需要和相关机构进一步沟通,有下一步通知会在中基协网站公布。

上海银行表示:“今日(24日),我行发现有人散布谣言,严重损害了我行声誉。我行已向公安机关正式报案,并将追究谣言散布者的法律责任。”

上海银行表示,该谣言所涉“理财基金”非该行所发行的理财产品,也非该行代为销售的理财产品,而是阜兴集团旗下三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该行只是上海多家托管银行之一。

近日,投资者提出托管银行应履行“召开持有人大会”、“开展资产保全”等超出托管银行法定职责范围的诉求,该行已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向投资者进行解释,但部分投资者仍然采用了非理性的维权行为。

中国基金业协会表示,已经要求相关备案私募基金的托管银行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建立应急工作机制,统一登记相关私募基金投资者情况,做好投资者接待工作。托管银行已经采取临时止付、冻结账户等措施,以维护好基金账户资金安全。备案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可以按照托管银行公布的方式进行登记,提供基金合同、划款凭证、身份证明等材料信息。托管银行要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共同受托职责,通过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和保全基金财产等措施,尽最大可能维护投资者权益。

意隆财富于7月13日发布公告,试图将自身应依法承担的保全基金财产等责任转嫁给托管银行。

据报道,记者采访多家托管银行,有三家银行明确表示,截至目前,已经完全冻结了相关基金的托管账户,对相关账户内全部资金停止办理现金支付和资金转出。

“但其实现在账上资金没剩多少了,因为从基金发起之前,很多项目就已经到位了。基金发起成立之后,为了正常的付息,这些资金也必须都投出去。我不知道其他银行的情况,我们行账户里的资金剩下小部分。”其中一名托管行人士告诉记者。

中银协法律顾问:

银行不承担共同受托责任

7月23日晚间,中国银行业协会连续发布两篇文章阐述银行托管与私募基金的权责关系。

一篇是中银协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的采访内容《银行托管私募基金权责清晰 依法依约不承担共同受托责任》。(原文详见:银行托管私募基金权责清晰 依法依约不承担共同受托责任)

卜祥瑞表示,针对上海意隆等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失联,根据有关银行报告,银行作为私募基金的托管机构,已严格按照《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依据《托管合同》约定,恪守契约精神,依法依约采取临时止付、冻结账户等措施,及时履行妥善保管基金财产等职责。

需要说明的是,各银行在《托管合同》中有关当事人承诺与声明、权利与义务中,均明确银行对托管资产的托管,并非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的合伙企业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银行不承担合伙企业投资风险。

卜祥瑞从四个方面阐述了银行托管私募基金的权责问题。

第一,《基金法》并未规定银行共同受托责任。

卜祥瑞表示,《基金法》仅适用于公募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4家阜兴系私募基金管理人中,意隆财富、郁泰投资和西尚投资等3家公司管理的均为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或其他私募投资基金,不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应适用《基金法》;易财行财富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虽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但该基金无托管人。

第二,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托管银行并不具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等法定职责。

第三,托管银行依法依规不承担“统一登记私募基金投资者情况”义务。

第四,商业银行作为托管机构依法不承担“保全基金财产”连带责任。

卜祥瑞强调,个别机构与部分投资者要求托管银行承担共同受托责任,甚至要求托管银行统一登记投资者情况等,这些要求不仅违反了《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也与证监会、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而且缺乏合同依据。同时,上述要求也不符合“资管新规”提出的打破资管行业刚性兑付、防控金融风险原则,极易强化投资者的刚性兑付预期,弱化市场纪律,增加道德风险。

卜祥瑞表示,托管银行应当而且必须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好相关职责,但是决不能超越法律法规、合同赋予的托管义务,否则容易将外部风险传导到银行体系。银行是金融体系稳定的“压舱石”,如果损害了银行体系稳定性,将会动摇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另外一篇是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巴曙松教授写的《合理界定托管机构的职责范围,促进资产管理业务链的良好合作》。(原文详见:巴曙松:合理界定托管机构的职责范围 促进资产管理业务链的良好合作)

关于托管机构在资产管理业务链中的职责定位,巴曙松指出,在目前的监管框架下,中国的托管机构所承担职责主要是合同约定的资产保管、资金清算、核算估值、投资运作监督、信息披露、独立建账、资料保管等事项。这些职责的界定来自不同监管部门的相关法规。

巴曙松认为,托管机构所承担的合同约定的资产保管、资金清算、核算估值、投资运作监督、信息披露、独立建账、资料保管等职责,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来说,既是一种专业服务,同时又形成一定的制衡,为了确保这种制衡功能的顺利发挥,托管机构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应当有清晰的责任划分。

例如,如果私募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失联”,不宜将接管责任超出合同范围延伸到托管机构,因为这不仅和整个资管新规一直致力于破除资产管理行业的刚性兑付和软约束的政策导向相悖,也容易导致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更为合理的方式,应当是尽快组织原基金管理人团队人员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并寻找合适的私募管理人接替原管理人;同时,在必要时,由监管部门、地方政府牵头组织成立清算小组,做好资产保全、清算分配事宜。

编辑:王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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