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为躲债放弃继承?不行,这你必须收下!

2018-07-20 11:08 来源: 字号:

(阜宁县人民法院)

债权人为要回债务,过程苦不堪言,而债务人为躲避债务也是绞尽脑汁。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可就是有一些失信被执行人

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

想方设法转移、隐匿、变卖财产

甚至为了恶意规避执行而放弃继承遗产

债权人面对这样的情况

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基本案情

2015年,张某以生意周转为由向王某借款10万元,后因张某未偿还借款,王某将张某起诉至法院,2016年10月,法院判决张某偿还王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张某置若罔闻,一直未履行,王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张某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后续发展

2017年11月,张某父亲去世,其名下有一套房产,但并无遗嘱分配。张某的母亲早年已故,张某的两个同胞兄妹均在世,按照法定继承,张某享有继承权。现在该房屋正参与拆迁,王某本指望张某分得拆迁款后还他钱,没想到张某竟然写下一份《放弃遗产继承的声明》,明确表示放弃自己的继承份额。

王某认为,张某放弃继承遗产是为了逃避履行法院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是出于恶意。为此,王某将张某及其两同胞兄妹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张某对其父亲遗留的房产享有1/3的份额。


法院判决

经审理认为,张某在明知其负有还款义务的情况下,仍然作出放弃对遗产继承的声明,具有恶意逃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主观故意,事实上也会致使王某的债权无法实现,故判决张某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张某对其父亲遗留的房产享有1/3的份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继承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继承人可以接受继承,也可以放弃继承,并且放弃继承权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一经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公民在行使这种民事权利时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即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为逃避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而故意放弃继承权,这显然是违法、无效的,法律不予承认。

本案中,张某对王某的清偿责任已被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予以确认,张某作为债务人,在明知其负有还款义务的情况下,仍然作出放弃继承的声明,不仅反映出其有恶意损害王某债权的主观故意,事实上也致使其丧失了与可继承遗产部分等值的履行能力,因此该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依法应认定无效。



编辑:吴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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