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2018-06-13 16:29 来源:中国盐城政府网站 字号:

一、制定背景

“证照”是企业进入市场的两把“钥匙”,“照”是指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证”则是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是破解“准入不准营”的关键。2015年12月,上海市浦东新区首推“证照分离”改革试点,通过对116项行政许可等事项清理取消一批、改为备案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一批以及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等措施,有效降低了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2017年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要求在天津、辽宁、浙江、福建、河南、湖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10个自贸试验区,复制推广上海市这一改革试点成熟做法。同年12月,省政府下发《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7〕159号),决定在全省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南京江北新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充分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活力,我市选择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改革试点,并制定了本《方案》。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及时限。凡落户在市开发区、盐城高新区的市场主体,向省级、盐城市、盐都区(盐城高新区)或市开发区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适用本方案。落户在试点地区以外的市场主体,仍按现有规定执行。试点期为从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2日。

(二)改革内容。我市试点涉及的共100项行政许可事项,采取五类不同管理方式。

1.取消审批(共5项)。对不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备充分的市场自由竞争条件、通过行业协会等自治组织能够实现自律管理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行业自律管理,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可直接开展经营活动。

2.取消审批,改为备案(共2项)。对政府需要及时、准确获取相关信息并以此为线索开展跟踪管理、维护公共利益的事项,改为备案管理。企业将备案规定的相关材料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政府部门不再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准或许可。若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予以纠正或处罚。

3.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共23项)。对需要符合一定条件,经现场验收、样品检测等实质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事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经营行为且风险可控的,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即可办理相关审批事项。企业达到法定许可条件后,方可开展许可经营活动。

4.提升审批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共37项)。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也不适合采取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要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强化政务公开,实现办理过程公开透明、办理结果有明确预期。

5.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定活动,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共33项)。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行政许可事项,继续强化市场准入管理,加强风险防范,依法办理相关许可证,但必须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办结。

(三)建立与“证照分离”相适应的监管机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审批部门、主管部门、监管部门都要负起监管责任,对于取消审批或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等事项,相关部门要逐项出台措施,切实加强监管,防止“自由落体”;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加快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共通,为联合监管、监督检查和执法办案提供有力的信息化支撑;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推进综合监管;实行信用监管,加强风险研判;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惩戒,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编辑:卢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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