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司法天平托举“美丽盐城”——市中院发布2018′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2018-06-06 10:41 来源: 字号:


编者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让自然生态美景永驻人间,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


近年来,全市两级法院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增进人民福祉,建设美丽盐城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为充分发挥司法审判参与社会治理职能作用,向社会公众弘扬和传递绿色发展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加快推进盐城地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司法保护工作,在6月5日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市中院从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审结的环境资源案件中精选出十件典型案件向社会公布。



案例一: 张某等人及奥凯公司等单位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2011年至2015年4月间,被告单位奥凯公司、腾达化工厂、大华公司、康鹏公司和原泰兴市瑞鸿化工厂、美乐公司等6家企业将生产过程中产生或购买的废酸交给张某进行处置、运输。张某自己或通过张某某、马某、裴某、王某等人,将废酸通过暗管非法排放至串场河等内河中。经鉴定评估,上述被排放的废酸产生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合计近8400万元,被告人张某非法获利69.8万元。

【裁判结果】东台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向水体排放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且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污染环境罪。奥凯公司等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明知张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委托其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分别判处刑罚。张某某等人不服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市中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非法向水体倾倒污染物,是造成水环境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对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严重威胁社会公众正常的生产、生活安全。本案被告人非法排放危险废物的地点为我市境内多条内河,其中通榆河系盐城地区饮用水一级水源地,该犯罪行为严重污染了水源地的水质,给全域范围内社会公众的饮用水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将水源地污染事实与非水源地污染事实进行了区分,对不同的证明标准进行了差别化对待,严厉惩罚污染水源地的犯罪行为,体现了保护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理念,具有很好的警示、指引和示范作用。


案例二:孙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孙某购买电捕鱼船一条,欲使用电捕鱼的方式捕捞水产品。2016年12月,孙某通过谷某刚联系谷某先在电捕鱼船上带路,并通过姜某、金某联系了金某柱、金某才、陈某在船负责驾驶电捕鱼船和分类捡鱼,并安排侍某在电捕鱼船上总负责。后孙某等人被当场抓获,查获水产品1720.5公斤,其中现场放流活鲤鱼253.5公斤,另1467公斤渔获物变价2700元。

【裁判结果】射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等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均应予处罚,且系共同故意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是共同犯罪,均给予相应的刑罚处罚,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采用电捕鱼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在本地区内河流域较为多见,具有极强的危险性和破坏性。一是容易造成人员伤亡。电鱼器采用高压电捕鱼,极易造成电捕鱼人自身死伤事件。二是严重破坏内河渔业资源。电鱼器会导致内河鱼类大面积死伤,强电流还会对河流中栖息的其他生物造成严重伤害,使得鱼类饵料减少。三是严重损害内河生态环境。电捕鱼后残留在水域中的大量鱼类及其他生物尸体,在腐败变质后会严重污染河流水质。本案中,法院对主犯决定逮捕,并最终作出判处监禁刑的严厉刑罚,对采用电捕鱼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行为起到了震慑效果,彰显了环境司法在生态保护方面的决心和态度。

案例三:朱某、韩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朱某、韩某驾驶渔船前往128海区进行捕捞作业,返港途中被查获。所得渔获物经现场清点称重,合计净重31197斤,经认定该批渔获物市场价值38500元。朱某、韩某捕捞作业的网具为多锚单片张网,主网衣网目大小为28-30毫米。

【裁判结果】东台法院审理认为,朱某、韩某使用的网具主网衣网目为28-30毫米,远小于农业部关于多锚单片张网最小网目尺寸为35毫米的规定,应当属于禁用的工具。据此认定朱某、韩某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均应予刑罚处罚。

【典型意义】“急功近利、竭泽而渔”,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对水产资源的管理,而且严重危害水产资源的留存和发展,不利于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底生物栖息地的保护。当前,非法捕捞案件时有发生,加强海洋资源保护工作形势紧迫。本案被告人使用小于国家规定的网具将海洋中的大鱼小鱼一网打尽,长期使用这种网具对渔业资源的破坏是毁灭性的。本案的宣判,对引导渔民进行合法捕捞,遏制非法捕捞行为,保护渔业资源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

案例四: 陈某锦等人非法狩猎暨沈某、沈某柏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陈某锦等人非法狩猎暨沈某、沈某柏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其予以收购。后沈某猎捕野生动物,沈某柏负责收网,沈某负责销售。此外,陈某锦还与吴某明合谋,由吴某明非法捕捉黑水鸡,其予以收购。沈某共向陈某锦出售野鸭62只、骨顶鸡172只。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在其家中查获雉鸡1只、鸳鸯2只。吴某明向陈某锦出售黑水鸡105只。经鉴定,上述鸳鸯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野鸭、骨顶鸡、黑水鸡、雉鸡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裁判结果】东台法院经审理认为,沈某、沈某柏、吴某明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陈某锦共谋实施非法猎捕行为,应以非法狩猎罪的共犯论处。沈某、沈某柏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犯有两罪,应实行数罪并罚,据此分别作出拘役至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

【典型意义】野生动物资源是人类共同的宝贵财富,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对保持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遏制非法狩猎、猎捕行为、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刻不容缓。本案作为犯罪对象的鸳鸯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野鸭、骨顶鸡、黑水鸡、雉鸡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三有”动物,依据刑法相关规定,被告人非法猎捕上述动物的行为应受到刑罚制裁。通过对违法犯罪者给予严厉制裁,也向人民群众宣示当前野生动物保护的力度,引导全社会自觉形成尊法、守法、学法、用法的良好风尚。

案例五:陈某余等人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2015年8月,陈某余在未取得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情况下,经在某公司污水处理车间工作的郑某发、沈某康介绍,与陈某康达成口头协议,以每吨800元的价格处置该公司的固体危险废物。后陈某余指使陈某举联系货车、陈某亮为货车带路,多次至该公司,并在沈某康、郑某发帮助下装运固体危险废物,由陈某余押运后进行倾倒、填埋,共计230余吨,从中获利约20万元。经鉴定,涉案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环境损害费用计92万余元。案发后,陈某康缴纳300万元处置资金,对危险废物进行了处置,使生态环境得到恢复。

【裁判结果】射阳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余等人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共同犯罪。案发后,陈某余等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及时缴纳处置资金,并退出违法所得,鉴于此,分别给予各被告人不同的刑罚处罚。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在严厉惩处污染环境刑事犯罪的同时,也应当根据当事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差别化处理,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共同犯罪中,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来确定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本案中,主犯陈某余和陈某康都是案涉犯罪行为的主要实施者,对两人处以有期徒刑1年9个月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同时,主犯陈某康在犯罪后,主动缴纳环境修复资金,对案涉的危险废物进行了处理,消除了环境危险,从鼓励保护、修复环境的角度,依法对其适用了缓刑。

案例六:倪某林与徐某良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倪某林承包的鱼塘与徐某良经营的养鸡场相邻。2012年初至2014年6月,徐某良在养鸡场生产养殖过程中,将养鸡产生的鸡粪直接排入倪某林承包的鱼塘内,致鱼塘水体严重富营养化,无法正常水产养殖。此后,倪某林曾多次要求徐某良对排入其鱼塘的鸡粪进行清理,但均未果。2017年10月,倪某林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徐某良立即清除排放在倪某林承包鱼塘内的鸡粪,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东台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组织倪某林、徐某良进行协调,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徐某良一次性赔偿倪某林各项损失合计15000元,目前已经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近年来,农村畜禽养殖业快速发展,导致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农村人居环境保护工作面临巨大挑战。如何正确处理好农村畜禽养殖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是当前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大背景下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较好地平衡了个体私益和社会公益,对农村畜禽养殖户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起到了规范、引导作用,实现了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发展的和谐统一。同时也表明人民法院积极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打造美丽乡村的坚定决心。


案例七: 广洋食品公司诉亭湖环局环保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13年4月,广洋食品公司在未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年产600吨冬瓜蓉脱水项目,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等设施也未经验收。后亭湖环保局对广洋食品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并先后向该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洋食品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2016年4月,亭湖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广洋食品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东台法院审理认为,从被告提供的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可以证实,原告在未依法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该项目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等设施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的情况下,从事项目生产,其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规定,被告立案后依法进行调查询问,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原告依法享有申请举行听证等权利,原告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被告作出被诉处罚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广洋食品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市中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近年来,随着党和国家对环境资源保护工作的重视,各级环保行政执法部门加大了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执法力度,有效遏制了环境持续恶化的趋势。在执法过程中,环保执法部门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也逐年提升,“重实体、轻程序”等现象基本得到改观。本案中,亭湖区环保局能够严格遵循行政处罚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既依法保障了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支持了环保部门依法行政,彰显了司法的公正与权威。

案例八:响水检察院诉响水林业局确认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行为违法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16年8月,支某等人在没有办理砍伐证的情况下,砍伐47株杨树,后被诉至射阳法院。同年12月,响水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响水林业局对支某等人予以行政处罚,及时补种树木,并要求该局一个月内书面回复处理结果。2017年1月,射阳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同年2月,响水林业局复函称,拟待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对此案再依法作出处理。后响水检察院向射阳法院提起环境资源行政公益诉讼,请求责令响水林业局依法履行职责。同年3月1日,射阳法院予以立案,同日,响水林业局对支某等人作出行政处罚。同年8月,经一审法院法律释明,响水检察院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决确认响水林业局发现支某等人滥伐林木后,未及时履行职责违法。

【裁判结果】射阳法院审理认为,响水林业局于2016年12月收到响水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后,未按照规定及检察建议的要求及时履行职责,直至2017年3月1日才做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遂判决:确认响水林业局未依法及时履行林业行政管理的行为违法。响水林业局不服该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市中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我市首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其典型意义在于,其一,严格落实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要求,保障了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其二,“检法联合”共同监督行政权力运行,倒逼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积极履职。其三,扭转林业行政执法错误认识,有效引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本案中,对支某等人是否需要行政处罚,应由林业执法部门依据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无需以法院刑事判决为前提和依据。

案例九:射阳检察院诉射阳农委不履行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射阳棉花原种场为射阳农委下属单位,其二大队地处射阳明湖水库南侧。2007年1月,原种场与李某签订租赁协议,将二大队地块租赁给其办废旧渔网加工厂。李某未经批准,在厂区露天堆放数千吨固体废物,且未采取防护措施。去年2月,射阳检察院向农委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采取有效措施清运废物,以保护水库环境,但大部分废物未清运。射阳检察院向东台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射阳农委依法履行职责。

【裁判结果】本案审理过程中,射阳农委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已将涉案地块上的工业固体废物清运完毕。射阳检察院经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意,向东台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东台法院经审查认为,射阳检察院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遂裁定准许射阳检察院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作为检察权监督行政权的新载体、新模式,在敦促行政机关及时依法行政和保障社会公众环境权益方面效果显著。本案中,检察机关发现水源地环境污染隐患后,及时发出检察建议,在射阳农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下,向东台法院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以期发挥对违法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功能,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效果。最终,本案以射阳农委主动履行法定职责、射阳检察院撤回起诉的方式结案,以最有效的方式、最小的代价、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国家和社会环境公益,进一步提高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



案例十:东台海洋滩涂与渔业局申请执行顾某佺等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顾某佺等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海域用途,实施围海养殖。东台海洋滩涂与渔业局根据规定,对顾某佺等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或退还海域,并处罚款。2017年6月11日,东台海洋滩涂与渔业局向射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射阳法院于同月16日作出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同年10月18日,东台海洋滩涂与渔业局向东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本案申请强制执行后,东台法院集中力量挂牌督办,多次到被占用的滩涂进行现场勘察,约谈当事人,并提前制定详细的执行方案,为强制执行做好准备。最终,本案通过强制执行与劝导说服“双管齐下”,促成被执行人均在限定期限前主动履行了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

【典型意义】本案所涉滩涂湿地位于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内,属199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人与生物圈”保护网范围。近年来,不少养殖户非法占用海域进行养殖,导致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受到影响。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及时敦促当事人主动履行,不但圆满办结了案件,化解了矛盾,同时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在本案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后,附近涉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域的养殖户,均在限定期限前主动拆除了相关设施,退出了占用的海域,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了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退渔还湿”任务。






编辑:吴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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