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能力而拒不执行,建湖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8-05-17 16:31 来源: 字号:

近日,建湖法院对一起拒执罪案件公开宣判。有效打击了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行为,切实保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院生效裁判权威。

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纪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人吴某自愿为被执行人纪某提供执行担保,但其没有按执行保证的承诺偿还申请人孙某的债务。2016年5月11日,建湖法院作出(2015)建执字第000695号裁定,责令被告人吴某在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按执行裁定书履行义务。2017年4月30日,吴某将其居住在建湖县城泽园理想城2号楼506室的房屋卖给夏某、张某,致使裁定无法执行。

建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于被告人吴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吴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该案的宣判,有力震慑了一批“老赖”,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季金龙 冯振亚)

​季金龙 冯振亚
编辑:吴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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