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利知假买假,怎么判?

2018-04-13 11:50 来源: 字号:

案情:刘某通过淘宝平台,向王某经营的网店内分两次购买了30盒减肥咖啡,支付货款3850元。订单网店宣传显示该产品有“抑制食欲”的功效。刘某购买该产品后未食用,该产品包装上标注的生产厂商为“广州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保质期为12个月。经查询该公司为虚假厂家。刘某以此为由要求王某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从淘宝获悉的产品信息与王某实际销售的产品信息一致,其在选择商品并决定购买时可查询厂家信息的真实性,刘某收货后认为是假货,则其在购买时应当知晓该产品系假货,其行为属于“知假买假”。刘某同一天购买30盒案涉产品,可服用300天,其购买的数量超过正常使用范围,金额较大。结合刘某支付宝中有多笔购买减肥产品及退款的交易记录,以及其父购买大量减肥产品诉至法院,刘某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该案诉讼,根据刘某购买产品、未予食用并提起诉讼等一系列连续行为,认定其知假买假,其十倍赔偿具有牟利目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不予支持。但鉴于王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刘某要求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评析: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保证食品安全,在充分认识到消费者弱者处境的前提下,站在消费者立场上,对消费者予以特殊保护,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禁止制假售假行为,但不鼓励通过知假买假牟取利益。惩罚性赔偿是一种补充性赔偿,建立在补偿性赔偿的基础上,其适用必然有一定的限制性,而切莫滥用,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关于惩罚性赔偿是否得到支持,要看购买者是否属于普通消费者,消费者是指满足个人生活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居民。从消费者的概念来看,消费者以生活消费之需而购买商品,从民法解释学看,无论采用任何解释方法,其解释结果都不能违背法律条文可能的文义。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行为超出“生活消费的需要”一语可能的文义范围。具体到本案中,刘某行为具有牟利目的,不属于普通消费者。

贺慧梅
编辑:陈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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