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犯罪数额如何认定

2018-04-09 11:14 来源: 字号:

【案情】付某承包某工程,2014年12月工程完工后,付某拖欠50余名工人劳动报酬共计58万元。经协商,付某向工人出具52万元欠条,但一直未予支付。2016年12月,建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符学根发出《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改正指令书》,责令其于2017年1月5日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但付某仍未履行。2017年1月5日,建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通知付某谈话,付某未予配合,反而逃匿到外地。2017年3月7日,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庭审中,被告人付某辩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数额,应当以欠条上的数额为准;且其中有16万元的欠款已经法院民事调解,不应计入犯罪数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付某的犯罪数额应以欠条的数额为准;付某辩称其中16万元已经法院民事调解,不应计入犯罪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付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付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入刑,体现了国家对恶意欠薪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整治决心。本案中,被告人付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在量刑方面,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数额应以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或签发的欠条上的数额为准。本案的处理,体现了刑法的抑制重刑主义,刑法的功能并不仅限于惩罚犯罪,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受害者权益、修复社会关系才是最终目标。


董维玉
编辑:陈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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