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签收”能否视为有效送达

2018-03-20 13:37 来源: 字号:

【案情】被告张某从事家具装修生意,因资金周转问题,向其朋友原告李某借款5万元,并同日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7年10月底前还清。现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至,原告李某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东台法院。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根据原告李某提供的民事诉状以及被告张某的身份信息,依法向被告张某邮寄送达了传票以及应诉手续。庭前,承办法官查询了该邮件回执,显示“他人签收”。

【评析】对于“他人签收”能否认定为司法实践中的有效送达,存在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当事人不指定代收人的情况下,通过邮局送达,视为有效送达。法院工作人员可将应诉材料按当事人的住所地址,交邮局送达后即视为送达而发生效力。即使因投递不到而退回,仍然有效,拒绝签收的,也应视为送达,邮件被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结合本案,案件材料已经经邮局送达,且已经他人签收,可以认定他人签收即视为代收人签收,具有直接有效的送达效力。

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签收视为受送达人的本人签收,邮政机构在受送达人提供的或确认的送达地址未能见到受送达人的,可以将邮件交给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代收,但代收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除外”。在本案中,被告张某没有具体的指定代收的人情形,而且该邮件回执上所记载的“他人签收”中的“他人”具体指向何人、“他人”与本案中的被告张某是何关系、“他人”有无将传票等应诉材料转交给被告张某,均无从得知,故本案中的邮寄送达不能视为有效送达。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法院邮寄送达案件材料、应当在开庭前查询确认是否已送达,对签收人非受送达人本人的,要确认其是否与受送达人系同住的成年家属;若不是,还要进一步确认签收人是否已将材料转交受送达人。本案中,承办法官查询邮件回执,显示“他人”签收后,并未就案办案,草率的开庭审理。而是再次拨通被告张某的电话,得知被告张某已收到传票等应诉材料,再次通知被告张某开庭时间、地点,并简单介绍了一下案情,张某也表示届时愿意到庭参与调解。本案最后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在当前的工作中,由于送达程序的缺失与瑕疵对诉讼程序以及实体产生的不利后果,由此产生的诉讼风险,极易引起涉诉信访等恶性事件,我们要予以重视。

朱婷婷
编辑:陈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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