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生活困难的女方怎么帮?

2018-01-31 10:37 来源: 字号:

【基本案情】

李某(女)与陈某2006年结婚,生有一女陈小某。陈某系再婚,其与前妻育有一子,离婚后随陈某生活。陈某有固定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李某单位下岗后,便一直在家操持家务,照顾两个子女。因生活琐事两人经常发生矛盾,陈某于2017年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女儿陈小某随李某生活,陈某承担陈小某抚养费每月500元,陈某的婚前财产房屋归其自己所有,李某定期搬离。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长年操持家务,为家庭付出较多,现无固定收入,又无住所,属于生活困难一方。二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调解双方离婚,抚养费的数额调整至每月1500元,案涉房屋由李某和陈小某居住至陈小某小学毕业时止,另外,由陈某给予李某经济帮助3万元。

【法官评析】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现实生活中,一对男女结为合法夫妻就意味着双方建立了一种相互信赖、相互扶助的特殊社会关系,这种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都为维持这个婚姻共同体作出了努力,包括个人的自我损失和自我牺牲;当婚姻关系终结时,若一方有困难,法律则要求另一方尽到扶助的责任,这也是将道德上的责任上升为法律责任,因为不能排除一方的生活困难可能是为了家庭利益而放弃个人发展机会所造成的。

在多数夫妻生活中,大部分家庭的家务都是由女性来操持,其为家庭作出了较大贡献,却在年龄、技能等优势全无时遭遇离婚,极易造成女方情绪过激,以死相拼。人民法院经审查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这虽然终止了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但女方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且没有住处,应当考虑由对方给予其经济帮助。

那么,生活困难的女方该怎么帮?本案二审中,承办法官充分考虑到李某的个人情况,在调解时提出了两种帮助方式:一是由陈某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的李某进行帮助,为李某提供房屋的居住权;二是给予李某金钱帮助,包括提高抚养费标准以及一次性经济补助。最终,经过努力,双方对承办法官提出的调解方案都表示了认可,案件得以圆满解决,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也充分体现了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

严轩
编辑:徐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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