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3天 响水首拘非法电捕鱼者

2018-01-18 15:26 来源:盐阜大众报报业集团全媒体记者 张勇峰 通讯员 于政 字号:

1月17号上午9点,根据群众举报,响水县渔政大队联合响水县公安局小尖派出所对小尖镇辖区内一电捕渔船进行查处,并对陈某亮行政拘留三天,这是响水首次拘留非法电捕鱼者。

记者了解到,响水县小尖镇豫顺居委会一组陈某亮今年52岁,在小尖唐豫河内运用电捕工具非法电捕鱼,响水县公安局小尖派出所接到举报后,第一时间出动警力将陈某亮抓获,并将电捕工具进行收缴。

经查,陈某亮非法捕捞渔获物25公斤,响水公安部门依法对陈某亮处以行政拘留三天。响水渔政没收其渔获物。

陈某亮交代,他在当地集镇卖鱼,后突发奇想,认为电鱼成本小,来钱更容易。1月17日上午,他和妻子刚刚下河电捕时间不长就被群众举报。在小尖派出所陈某亮十分后悔。他说:“这个电鱼是违法的,我愿意接受处罚”。

“在此我们提醒广大群众,严禁从事非法捕捞,我们欢迎群众对这种非法捕捞的行为进行举报,我们将严厉打击这种侵害人民群众公共财产安全行为。”响水公安局小尖派出所民警张文一说。

“今年,我们渔政部门将加大与公安部门的协作,开展联合执法,加强执法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电捕鱼行为,并加大惩罚力度,切实维护水域生态平衡,为打造平安渔业、和谐渔业贡献力量。”响水县渔政大队大队长姜玮说。

电捕鱼是一种毁灭性的捕鱼方法,对水域生态环境有着巨大的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也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如何进行惩罚,也作出明确规定。

编辑:小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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