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下发《关于严禁党员干部参与违法建设的通知》

2017-12-15 10:47 来源:盐城镜鉴 字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发挥党政机关和党员干部在市区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中的带头示范作用,切实保障整治活动顺利推进、取得成效,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严禁党员干部参与违法建设通知如下:

  一、党员干部必须严守有关纪律要求

  党员干部应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在市区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中带头执行有关纪律要求,积极支持配合专项治理工作:

  1、带头执行“零违建”报告制,不得谎报、瞒报、拒报违法建设情况;

  2、按照规定自行拆除自建违法建设;

  3、不得干扰、阻挠、抗拒或者煽动他人干扰、阻挠、抗拒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违建拆除公务;

  4、不为违建户说情、打招呼;

  5、对与本人系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亲属的违法建设行为,要主动申报、及时制止并配合做好自行拆除动员工作。

  凡违反上述纪律要求并造成负面影响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问责处理。

  党员干部有参与违法建设行为但能按照要求主动申报并在规定时限内拆除到位的,可以免于问责追究;如在本通知印发后参与违法建设的,一律从重处理。

二、部门(单位)党委(党组)必须切实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

  各部门(单位)党委(党组)对全面从严治党承担主体责任,必须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严明纪律规矩,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督促本部门(单位)党员干部严守有关纪律要求、带头拆除违法建设,自觉主动抓好单位违法建设拆除。要严格按照市区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专项领导小组)要求,对本部门(单位)以及党员干部违法建设情况全面开展自查自纠,按时填报有关表格,并作出或者要求党员干部作出限期拆除承诺。排查登记和拆除承诺情况要按照市专项领导小组要求上报属地各区整治办,各区整治办梳理后报市专项领导小组备案。

  在市区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中,凡是因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对所管辖的党员干部或国家公职人员教育、监督、制止不力,造成所管辖的党员干部或国家公职人员违法建设情况严重、专项整治成效不明显的,对部门(单位)党委(党组)给予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切实强化属地和行政执法部门监管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基层街道社区和各执法部门要严格落实市区城市建设管理职责分工,将依法整治、规范查处违法建设的责任履行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取消部门单位的年度考核评优资格,严肃追究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问题突出的由组织部门提请调整相关人员工作岗位。

  1、不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拆除违法建设的决定,对本辖区拆除违法建设工作领导不力,导致辖区违法建设情况严重的;

  2、未按期实现整治目标或者在规定期限内问题整改未见实质性进展的;

  3、对违法建设项目擅自予以核准通过的;

  4、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建设行为,未及时妥善处理,致使矛盾激化的;

  5、纵容、庇护、放任单位和个人进行违法建设的;

  6、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专项整治中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审批程序,对依法依规应拆违法建设擅自进行罚没、补办或以其他方式违规处置的,一律先停职,再视情严肃处理。

  四、加强对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专项领导小组和各区整治办要切实加大对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凡发现党政机关、党员干部有违法建设且自查瞒报、弄虚作假、故意规避、拒不自拆的问题线索,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要坚持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及时受理、认真核查,发现违纪违法行为,一律严肃问责追究。

  对省属驻盐各部门(单位)管理的党员干部,发现存在应当追究责任情形的,一律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主管部门处理。

编辑:张文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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