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都居民朱某给刘某家门市装潢,未与刘某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当时口头约定工资17000元。在整个劳务过程中,刘某只支付了少部分的工资约4000元给朱某。装潢结束后,刘某以手头资金紧张为由,给朱某出具一张欠条,并在欠条上约定装潢工资至当年7月20日前全部结清。但刘某一直未能兑现。之后朱某在上门讨要工资时一时情绪失控与刘某产生肢体冲突,导致110出警处理。双方也因此结下较深矛盾。
朱某一心想早日解决问题,但苦于和刘某当时未订立书面合同,不知自己的权益能否得到保证,抱着试一试的态度,他来到盐都区调处中心申请调解刘某拖欠工资的一事。盐都区调处中心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
在仔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后,工作人员建议双方当事人通过换位思考理解彼此立场,之后向双方当事人讲解有关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88条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可以认为口头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如果双方都认可的口头协议,在法律上认定为有效,但如果一方违约,主张一方的举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口头协议也具有法律效力。”经过耐心的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刘某在两个月之内付清拖欠朱某的工资10000元,余款3500元朱某自愿放弃。
段娅娅
请输入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