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法院——集中宣判一批交通违法犯罪案件

2017-12-07 16:09 来源: 字号:

为切实增强公众交通安全意识,有效降低和预防交通安全风险,打击交通违法犯罪,12月1日上午,在“交通安全日”来临前夕,盐城法院集中宣判一批交通违法犯罪案件。

据了解,活动在响水、滨海、阜宁、射阳、建湖、东台、大丰、盐都、亭湖等九家法院分设宣判会场,同时进行。为确保活动效果,各法院分别选择在驾校、驾考中心、长途汽车站等重点场所进行宣判,驾校学员、社区干部群众共计800余人参加旁听。

本次活动共对34起案件36名被告人进行宣判,其中,危险驾驶19起20人,交通肇事15起16人。3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到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不等的刑期,其中,4人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集中宣判以走出法院、现场宣判的方式,“零距离”教育警示重点人群,有效震慑了交通违法犯罪行为,也充分体现了全市法院维护交通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惩治犯罪的力度和决心。集中宣判结束后,大丰、盐都等法院还通过宣传展板、交通法规讲座等形式进行法治教育,旁听人员纷纷表示,将吸取教训,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坚决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对自己、家人以及他人的生命负责,做合格文明驾驶员。

【典型案例】

建湖法院审理的董某危险驾驶案

基本案情:2015年10月1日,董某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在建湖县兴冈西路与王某停放在路边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刮擦。经建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董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董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208毫克。案发后,董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停留在现场等候处理。

建湖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董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一审宣判后,董某认罪服判,未提起上诉。

亭湖法院审理的卞某交通肇事案

基本案情:2015年12月15日,卞某驾驶摩托车,沿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嘉陵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迎春河路交叉口,与步行的袁某发生碰撞,致袁某受伤,卞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之后,陈某(已判决)驾驶摩托车行驶至事故路段,与受伤坐在机动车道内的袁某发生撞击,致袁某当场死亡,陈某亦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卞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袁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胸腹部损伤死亡。案发后,卞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亭湖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卞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一审宣判后,卞某认罪服判,没有上诉。

阜宁法院审理的孙某交通肇事案

基本案情:2015年11月21日,孙某无驾驶证驾驶小型轿车,与唐某发生相撞,致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肇事后,孙某弃车逃逸。经认定,孙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孙某亲属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

阜宁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一审判决后,孙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史益新
编辑:徐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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