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何欠债太多,东台再婚男子拒付孩子抚养费,被五岁儿子告上法庭。近日,法庭作出判决……

2017-11-16 15:50 来源: 字号:

东台一对中年再婚夫妻结婚一年多,婚后育有一子,但不久两人便协议离婚。后双方因孩子的抚养费问题无法协商,女方以孩子名义将男方告上法庭。

东台人苏某原本有一个稳定工作,后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与他人合伙做工程生意失败导致债务缠身,结发妻子与之离婚。2011年9月,时年51岁的苏某与40岁的离异妇女李某结婚,并于次年生下一子。据李某讲,当初苏某告诉她有三四十万的债务,自己想着凭苏某的退休工资,加上两人一起打工赚钱,债务能够在十年内还清。后来李某才知苏某身负两百多万元债务,夫妻两人的矛盾随之产生。在孩子8个多月大的时候,苏某和李某协议离婚,约定孩子随母亲生活至其独立时止,苏某不补贴孩子任何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李某称,当初因为急于脱身,且考虑到孩子还小,不需要什么花费,自己能够养活孩子,便与苏某协议离婚,后随着孩子越长越大,花销逐年增大,自己独自抚养儿子已经5年了,希望作为父亲的苏某能够分担孩子的抚养费,李某估算了孩子的开支,提出每月要2000元的抚养费。

苏某提出书面答辩状称,自己并非不想承担抚养费,只是李某提出的抚养费标准过高,自己年纪大了,且常年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药费开支大,自己也需要一定的生活费,此外还有外债要还,实在拿不出2000元的抚养费给儿子。

庭审时,苏某未到庭,法院进行了缺席审理。审理中,法院查明苏某近半年的工资为5512元。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子女在必要时可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从儿童利益最大化出发,从孩子健康成长考虑,苏某要求给付抚养费的合理主张应予支持。根据孩子的生活及教育实际需求,苏某的负担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衡量,法院酌定苏某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

黄敏
编辑:徐潇潇
版权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为“盐城新闻网”或“盐阜大众报”“盐城晚报”各类新闻﹑信息和各种原创专题资料的版权,均为盐阜大众报报业集团及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通过本网书面授权的,在使用时必须注明上述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