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提升城市文明程度,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有效预防和控制狂犬病的发生和传播,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文明养犬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区内养犬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二、携犬外出时,应当为犬只束牵引带,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
三、携犬外出时,应当携带清污工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
四、不得携犬进入医院、学校、影剧院、图书馆、体育场、游乐场、候车(机)室等公共场所。
五、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电梯,应当避开电梯乘坐高峰时间。
六、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影响他人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七、犬只出现狂犬病症状时,或犬只伤人,危害公共安全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八、对不遵守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由公安、城管、农委等部门予以处罚。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或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公安、城管、农委等部门将按照职责及时处理。
特此通告。
盐城市公安局
盐城市城市管理局
盐城市农业委员会
2017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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