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顽童课间嬉闹摔伤 学校家长共同担责

2017-08-08 09:24 来源:盐阜大众报报业集团全媒体通讯员 梅小薪 王艳 字号:

  近日,东台法院对一起因学生课间嬉闹摔断门牙引起的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作出判决,一审判决学校和另一位参与嬉闹学生吴某的监护人共同赔偿张某医疗费计3000余元。

  张某(女生)与吴某(男生)均不满10周岁,同系东台市某小学三年级学生。去年4月2日上午第一节课结束后,吴某欲去上厕所,张某拽住吴某的胳膀,相互追逐打闹,当张某拽住吴某的胳膀跑到教室门前的台阶处时,两人均被绊倒,导致张某磕断两颗门牙。事后,双方因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张某的监护人一气之下,将东台市某小学、吴某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学校和吴某的父母共同赔偿医疗费5000余元。

  东台市某小学辩称,张某由于自身违反校纪校规受伤,由此产生的后果应当自行承担,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吴某及其监护人共同辩称,吴某没有过错,原告受伤与其无关,请求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对张某两颗门牙的后续治疗费、更换费用、更换年限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张某因外伤致门牙1+1冠折,护理期限30日,营养期限60日。因被鉴定人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牙床仍处于生长发育阶段,目前牙齿修复费用不宜进行评定。

  法院经审理,最终认定吴某的监护人吴某某承担30%的责任,东台市某小学承担30%的责任,张某自负40%的责任。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寄语:《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张某与吴某均未满十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年幼单纯,贪玩好动,对事物的判断和自我保护能力差,学校应当制订防止该类儿童伤害突发事件发生的规章制度。事发前张某抓住吴某胳膀追逐玩耍持续一段时间,但现场并未有值班人员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致本案损害事件发生,应当认定东台市某小学未能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其依法应对张某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张某与吴某在课间追逐玩耍过程中跌倒,致张某门牙损伤,故吴某的监护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编辑: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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