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2017-07-04 15:50 来源: 字号: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日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措施、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保障机制等五个方面,对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措施和要求。

  全面落实各方责任

  《实施意见》分别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政府监管责任、事故查处责任,要求大中型企业、高危行业企业应成立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小型企业应设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安全生产相应决策管理机构,在全市重点行业领域推行安全总监制度。《实施意见》提出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制定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完善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县(市、区)政府负责查处的一般事故,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挂牌督办、审核把关。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一般事故,经市政府批准后,成立市政府事故调查组提级调查。对典型的一般事故,可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直接督办,确保在规定时限内结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

  大力健全执法机制

  《实施意见》强调全面清理、废除影响和阻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相关规定,严禁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设置障碍。推进安全生产网格化动态监管机制,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生产经营单位和行政村(社区)覆盖。培育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市场,开展运用第三方力量参与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鼓励各级政府及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聘请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专家)提供技术咨询、隐患排查等服务,加快建立“市场主导、企业自主、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的安全生产社会共治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全面推进用人单位和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在继续实施长途客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领域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的同时,在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以及公共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企业火灾公共责任保险制度。“十三五”期间,全市所有企业实现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全覆盖,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面向社会公开查询。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实施意见》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规范化建设,确保县(市、区)安监局、执法大队、镇(街道)安监站和省级以上开发区安监机构全部通过省级达标验收。国家级园区安全监管人员不少于9人,省级园区安全监管人员不少于6人,市级园区安全监管执法人员不少于4人。响水、滨海、阜宁、大丰四个县(区)的化工园区设置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按化工企业数的15%—20%配备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其中有化工专业背景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不少于60%,安监部门与化工园区的人员不得交叉任职。镇(街道)应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经济发达的镇(街道)或以工业经济为主的镇(街道),安监机构应当作为镇(街道)行政机构单独设置,并配备5名以上安监执法人员;其他镇(街道)可在相关机构增挂牌子或明确相关机构承担安监工作职责,应配备3名以上安全监管人员。人口数量5-8万、生产经营企业50家或规模以上生产经营企业20家以上,满足上述任一条件的,应配备4名以上专职安全员;人口数量8万以上、生产经营企业80家或规模以上生产经营企业40家以上,满足上述任一条件的,应配备6名以上专职安全员。在此基础上,辖区内每增加80家生产经营企业,应相应增配1名专职安全员。经济体量大、企业数量多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再适当增加专职安全员。对新录用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坚持“凡进必考必训”,所有人员都要经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对在岗人员每年轮训一次。2018年底前,实现全市安全生产监管队伍专业人员配比不低于75%。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配齐办公设施、执法车辆、执法记录仪、现场监督检测设备、防爆取证设备等执法装备。2017年底前,所有执法人员配备使用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

编辑:张文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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