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2017-07-04 10:49 来源: 字号: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和信用盐城建设,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构建“守信路路顺畅、失信处处受限”信用奖惩大格局,近日盐城市出台《盐城市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6年4月18日,中央深改领导小组第23次会议指出:建立和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要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推动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着力解决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加大对诚实守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和社会风尚。5月30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是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的重要内容。要进一步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2013年5月27日、2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3〕99号)和《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3〕100号),对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失信行为、失信等级、失信黑名单认定、修复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二、起草过程和主要依据

  《办法》由盐城市经信委牵头起草。市经信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需求,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办法)初稿,并广泛征求各地、各相关部门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办法》(送审稿)在《中国盐城》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并通过了市法制办规范性审核。《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根据各方意见修改完善后,正式印发。

  《办法》主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和《盐城市“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七章四十九条。

  第一章总则。阐述了《办法》的编制背景,明确相关责任单位,对行政相对人、社会法人、自然人等所涉及名词进行解释。

  第二章守信激励。明确诚信典型及予以激励的五种措施。

  第三章失信行为。分两节分别对社会法人失信行为和自然人失信行为进行表述。其中,社会法人失信行为分为商务领域失信行为八种情形和政务领域失信行为五种情形;自然人失信行为分为自然人商务服务领域失信行为三种情形、社会服务领域失信行为四种情形、社会管理领域失信行为十一种情形和重点职业人群失信行为三种情形。

  第四章认定和惩戒。本章共分五节内容,第一节对失信行为认定及信息共享机制进行阐述,将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划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3个等级;第二节一般失信行为,分别列举社会法人一般失信行为六种情形及自然人一般失信行为五种情形,并对可以采取的惩戒方式予以明确;第三节较重失信行为,对社会法人较重失信行为十种情形和自然人较重失信行为八种情形进行表述,相对应的对较重失信行为可以采取的惩戒方式进行明确;第四节严重失信行为,对社会法人严重失信行为九种情形和自然人严重失信行为九种情形进行表述,并对严重失信行为可以采取的惩戒方式进行明确;第五节重点职业人员失信行为,对重点职业人员除规定的自然人严重失信情形外的五种情形进行表述,对可以采取的惩戒方式进行明确。

  第五章教育与修复。列举可以帮助社会法人和自然人重塑信用记录的情况,失信行为认定异议处理程序及失信行为信用修复程序。

  第六章管理和保障。建设、完善社会法人和自然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和服务平台,建立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失信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建立完善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失信惩戒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章附则。明确《办法》从2017年5月1日起实施。

编辑:张文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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