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中院环资庭成立一年,受理环境违法案件304起 法官解读你身边的环保案例

2017-06-06 09:19 来源:盐阜大众报报业集团全媒体记者 刘君键 字号:

  去年5月,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正式成立,一年多以来,共计受理案件304件,审结242件。在全市首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判决被告赔偿环境修复费用近9000万元,也创下了我市环境诉讼案件赔偿金额之最。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市中院在当天发布我市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引导社会公众保护资源环境,维护生态平衡。

  河道里倾倒危险废物,主动交纳环保修复金被从轻判决

  [基本案情]

  2015年,被告人陈某某以滨海县东越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名义与江苏沙星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了废盐酸供销合同。2015年11月16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安排被告人沈某某驾驶危险品运输车至江苏沙星化工有限公司运出21.92吨浓度为30%的废盐酸后,两被告人将盐酸运至一干渠河道边,陈某某指使沈某某将盐酸直接倾倒至河道内,直至被滨海县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查获时,已倾倒废盐酸计20.84吨。经滨海县环境监测站认定,涉案废盐酸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的危险废物。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投案自首;被告人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沈某某自愿分别向滨海县环保局交纳修复生态资金2万元、1万元。

  [裁判结果]

  射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陈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沈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陈某某、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三类)贸易工作。

  [法官解读]

  该案是射阳县人民法院在集中管辖后的第一件污染环境罪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鉴于两被告人认罪、悔罪的态度,并主动向滨海县环保局交纳了生态修复资金。本案判决适用缓刑对两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两被告人系亲戚关系,且被告人陈某某持有危化品经营许可证,人民法院在缓刑考验期内,对两被告适用了禁止令。这既有利于被告人的改造,也确保其不会再作出危害社会的行为。

  该案的判决既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污染环境犯罪,保障环境安全的决心,又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起到示范和引导作用。

  购买游隼当宠物,买卖不当也会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被告人李某人民币5000元,向李某收购游隼活体1只,并将游隼放在其位于响水县大有镇物流码头的住处饲养。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鸟类为游隼,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裁判结果]

  射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官解读]

  随着社会公众生活质量的普遍提高,饲养宠物的人群越来越庞大,可供选择的宠物种类愈丰富和多样。不少人为了追求新鲜、刺激和独特,而选取一些不常见的动物作为宠物进行饲养,却因对特殊物种缺乏必要了解而引发违法犯罪的后果。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因购买了禁止自行喂养的游隼而构成犯罪。虽然被告人不知其所饲养的动物系禁止自行喂养的野生动物,不影响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成立,但应作为量刑情节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渔民双双领刑责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5日至9月7日,被告人倪某某、陶某某在休渔期内使用禁用渔具地笼网,在射阳港口海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后被射阳县渔政监督大队执法工作人员查获,当场查扣二人捕获的杂鱼计20公斤。

  [裁判结果]

  东台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倪某某、陶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各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法官解读]

  禁渔期是指政府规定的禁止或者是限制捕捞海内动物的活动的期间。其目的是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或繁殖,保证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规定禁渔期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鱼类资源保护制度。同时,使用地笼网捕鱼对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的破坏程度亦是不可逆转的。本案中,被告人倪某某、陶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两人系共同犯罪,均应予刑罚处罚。

  施工噪声致家禽大量死亡,工程负责方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由东台市东台镇人民政府负责、东台市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实施建设的川东港工程,在拆建东风桥后,将辅道建在原告孙某某的鸡舍附近,大量施工车辆从原告的门口经过,产生的噪声造成原告孙某某饲养的鸡大量死亡,并造成产蛋率下降。原告孙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30120元。

  [裁判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东台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8月4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东台市东台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8月15日前补偿原告孙某某65060元,于2017年1月26日前补偿原告孙某某65060元。

  [法官解读]

  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中产生的严重噪声污染,侵害了社会公众安稳工作、安宁生活的环境权利,导致其身心健康受损,有权提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本案中,被告东台市东台镇人民政府负责的川东港工程,在实际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了大量噪音,造成原告孙某某饲养的鸡大量死亡,并带来产蛋率下降的后果,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经东台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实现了案结事了。

  小区附近乱埋危险废物,犯环境污染罪被判刑

  [基本案情]

  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尤某某、邱某某在明知同案犯周某某运送填埋的物品是危险废物的情况下,仍在收取填埋费用后,以挖坑填埋的方式将约355吨危险废物填埋在尤某某负责管理的某小区后面的工地内。被告人尤某某从中非法获利2万余元,被告人邱某某从中非法获利9000余元。

  [裁判结果]

  射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尤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二、被告人邱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三、对被告人邱某某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九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尤某某非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解读]

  在当下社会生活中,不少化工企业为躲避环境行政监管、降低治污成本、获取最大经济利益,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弃物,通过偷排、偷埋、偷扔等方式私下处理,对生态环境以及周边群众的人身安全造成直接的损害。本案中,根据两被告人的供述,可以认定两被告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且根据同案犯周某某供述、证人证言,所填埋处置的物品是危险废物,据此认定共同犯罪,有代表意义。

编辑:顾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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