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设施要保护 “任性”破坏会法办 ——盐城移动邀请您共同保护通信设施安全

2017-05-23 19:08 来源: 字号:

 

  通信设施安全不仅关系到正常社会程序和老百姓的生活所需,而且其担负的公共安全责任十分重大,特别是遭遇灾害或事故时尤其凸显。

  近年来,对通信设施依法保护问题面临严峻挑战,盐城区域内移动通信基站发生多起设施被盗事件,由于蓄电池、电源线被盗以及机房、门锁等被破坏造成国有资产直接损失达几十万。同时,因为通信基站设施被盗造成周边区域通信网络中断,直接影响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造成无法预估的经济与社会损失。

  盗窃事件的接连发生引起了盐城移动的高度重视,公司立即对严厉打击盗匪作案嚣张气焰进行了工作部署,维护部门与第三方维护公司进行了专题讨论,研究盗匪偷盗习惯与特性,并制定《盐城移动基站防盗工作方案》,出重拳开展打击盗匪作案工作:在站点被盗的高发时间段对盐城地区的高危站点进行高频次的巡查;移动基站均安装了防盗报警设备,一旦报警设备有告警发出,巡查人员立刻赶赴作案现场同时联系警方;加强与公安机关,特别是与当地派出所合作,按基站属地建立起与当地派出所的沟通联动机制。

功夫不负有心人,在2017年1月19日晚约18:15移动大洋九组基站传来告警,基站巡查人员立即就赶到案发现场。在18:20收到第一组电池总电压低告警,根据这种情况,初步判断为有人在偷盗蓄电池,同时报警请求大洋派出所出警。18:35维护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基站门已被撬开,基站内1名盗贼正在对机房第二组蓄电池进行拆卸。维护人员不惧危险,从其身后趁盗贼不备,将其制服并控制,派出所干警18:45分赶到现场,代维人员协同民警一起将其送至大洋派出所,并协助警方做好了笔录。这次成功抓获基站蓄电池盗窃,沉重地打击了盐城地区通信设施盗窃行为,对于盐城移动后期通信设施维护与防盗工作带来很大的帮助。  

  附:通信设施保护法律法规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坏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毁坏尚未投入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造成财产损失,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编辑:胡丽丽
版权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为“盐城新闻网”或“盐阜大众报”“盐城晚报”各类新闻﹑信息和各种原创专题资料的版权,均为盐阜大众报报业集团及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通过本网书面授权的,在使用时必须注明上述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