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实行商品房明码销售 公示“两表”统一规范标价内容

2017-03-21 09:11 来源:盐阜大众报报业集团全媒体记者 唐承兵 字号:

  记者昨天从市物价部门获悉,原来在市区先行实施的《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因素和收费公示表》(以下简称《公示表》)、《商品房价目表》(以下简称《价目表》)等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范要求现推广至全市实行。

  物价部门要求,商品房经营者应采用喷绘或纸张等按统一规范后的《公示表》《价目表》式样进行制作公示,规格为每张(幅)不小于1000毫米×600毫米,便于购房者查询,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标价牌、价格手册、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用语规范、标示醒目。《公示表》《价目表》要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正常公示;《公示表》可长期使用,如有相关内容调整变动可相应变动,直至本小区开发结束;《价目表》公示自本批次楼盘开盘之日起至全部商品房销售完为止。对于实际销售时间长、批次多的楼盘,可将未售完楼盘的尾盘部分合并《价目表》标示,式样内容不变。

  根据规定,对已取得新建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经营者,要在正式销售前及时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按照申报价格和明码标价规定内容要求对外销售,明码标示的价格减去公示的各项优惠后应当与合同成交价格相同。对已销售的房源,应当予以明确标示。

  商品房经营者在促销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商品房经营者推出的“特价房”“一口价”促销优惠活动中常涉及到的“原价”用语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商品房作为唯一性特殊商品,不存在降价前的交易价格,故不能标示“原价”,可标示“原公示单价”“原公示总价”,但必须与之前的标价内容一致。

编辑:张文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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