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环境违法行为整改到位可申请信用修复

2017-02-22 18:07 来源:盐阜大众报报业集团全媒体记者 王彦 字号:

近日,我市出台《社会法人环境信用信息修复办法(试行)》,规定从今年3月1日起,我市范围内所有接受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和被实施环境违法行政处罚的社会法人,如果认为自身存在的环境问题或环境违法行为已经整改,且其环境行为已经提升的,可以向原公布其环保信用信息的市、县级环保部门申请环保信用等级修复。“出台这一办法,主要是为了进一步推动全市环保信用体系建设,激励环保失信社会法人积极改进自身环境行为,拓宽环保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的应用范围,规范全市环保信用信息的修复工作。”市信用办负责同志介绍说。

“要真正建设诚信社会,就要扭转许多人不守信用的习惯,而在扭转习惯的过程中,必然要付出一些代价。”市信用办负责同志告诉记者,目前我市对环保失信社会法人实施的是联动监管惩戒措施,如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撤销荣誉称号,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评优评先、项目招投标;在信贷支持、拨付财政性补贴资金等方面予以限制;在新闻媒体和“诚信盐城”网站公开曝光等。“仅信贷支持方面,如果环保失信社会法人得不到银行贷款,即是敲断了他的资金链,他付出的代价远比放任污染的获利要大。”

不过,环保失信社会法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并不会跟着他一辈子,不良信用记录是可以修复的。《办法》明确,社会法人的环境信用等级评价信息的修复在环保部门公布年度环保信用等级评价结果3个月后,社会法人可以申请进行环境信用等级修复;而环境行政处罚信息的修复则要在处罚决定下达6个月后,社会法人的环境违法行为已经整改到位,并且已经履行处罚决定后方可进行修复。市、县级环保部门在受理了社会法人的环保信用等级修复申请后,会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核查;如需要现场监察和取样监测的,则会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现场监察记录和监测结果。

《办法》规定,对已经整改到位、符合环境管理要求的社会法人,环保部门将在检查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给其出具《环保信用修复决定书》,并在1个工作日内抄送本级信用部门及同级人民银行等关注社会法人环境信用的相关部门。“通过建立健全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和修复制度,有利于提高社会法人及企业环境自律意识和环保社会责任意识,促进社会法人和企业从漠视污染、消极治理、被动应付向重视环保、清洁生产、主动减排转变,这样,绿色生产才能为环保企业开辟出更多申请项目资金的‘绿色通道’。”市信用办负责同志说。

通讯员 沈建国 孙卫华
编辑:韦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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