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红十字会、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等17个部门联合印发《江苏省无偿献血者、造血干细胞捐献者、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直系亲属关爱优待措施》(以下简称《关爱优待措施》),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悉,制定出台《关爱优待措施》,旨在进一步完善制度化、长效化的捐献者关爱保障体系,畅通无私奉献与暖心回馈的双向通道,鼓励广大公民积极参与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简称“三献”)。《关爱优待措施》针对无偿献血者、造血干细胞捐献者、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直系亲属等3类群体,从医疗服务、教育激励、户籍管理、民政惠民、住房保障、交通出行、文旅体育、人道关怀等8个方面明确了36条关爱优待措施。
一、无偿献血者关爱优待措施
(一)《无偿献血证》获得者
适龄公民在省内成功完成1次无偿献血的,由血站向其颁发《无偿献血证》(含电子证),可在省内享受以下待遇。
1.血站可以发放无偿献血纪念品。〔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2.献血完成后,有关单位可以给予误餐、交通、营养等适当补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休整。鼓励省有关部门制定本系统(行业)补贴标准。(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适龄学生参加无偿献血的,可获得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得分,在考核评优中同等条件下优先。(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自献血者献血次日起60天内,到全省所有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就诊免交普通门诊诊察费。(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5.享有优先用血权利,在保障急危重症和孕产妇等重点人群用血前提下,非急救患者在同等用血需求下,医疗机构优先安排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临床用血。享受用血费用减免,无偿献血者献血量未达到800毫升的,按本人献血量的三倍享受免费用血;献血量在800毫升以上(含800毫升)的,终身享受免费用血。无偿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配偶的父母需要用血的,其累计免费用血按照献血者献血量等量提供。(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6.在实施积分落户政策的城市参加无偿献血的,给予相应积分奖励,具体加分标准由实施积分落户政策的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省公安厅负责)
7.自献血者献血次日起60天内,鼓励全省范围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收费景区、收费公园,经核验《无偿献血证》和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后,在献血地所属设区市全域为献血者提供白天首道门票半价优惠;如再次在省内无偿献血,可在全省范围内享受上述优惠。(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江苏省无偿献血荣誉证》获得者
自愿无偿献血达20次及以上的献血者,获得《江苏省无偿献血荣誉证》(含电子证),可在省内享受以下待遇。
8.不限次数免白天首道门票游览全省范围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公园。全省范围内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给予免预约绿色通道通行。(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到全省所有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就诊,不限次数免交普通门诊诊察费。(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10.不限次数免费乘坐全省范围内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含地铁、公交等)。(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11.对由家庭医生签约并转诊到医联体(医共体)牵头医院就诊的,可享受就医绿色通道服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12.在省内乘坐长途客运班车、轮船和民航班机的,相关交通运输企业可为其提供现场购票、安检、候乘、通行等优先服务,随同出行的家属(不超过2人)可以一同享受优先服务。(省交通运输厅、民航江苏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在实施积分落户政策的城市,给予相应积分奖励,具体加分标准由实施积分落户政策的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省公安厅负责)
14.纳入工会、共青团、妇联系统相关荣誉的推荐评选对象。(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按照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做好新时代江苏职工疗休养工作的意见》,符合条件的可以由所在单位优先安排参加疗休养活动(参加疗休养视同出勤,占用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的不予补休)。(省总工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6.生活困难的捐献者家庭纳入“红十字博爱送万家”受助对象范围。(省红十字会负责)
17.设立人道关怀救助基金,对于捐献者家庭遇到特殊困难的,给予一次性救助。(省红十字会负责)
(三)无偿献血奉献奖终身荣誉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终身荣誉奖获得者
按照《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在江苏省获得“无偿献血奉献奖终身荣誉奖”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终身荣誉奖”的,可在省内享受以下待遇。
18.获奖后一年内免费享受一次健康体检服务,由属地血站发放专属体检券,据实结算,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9.符合实物配租、租赁补贴等住房保障要求的,同等条件下按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二、造血干细胞捐献者关爱优待措施
在省内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1次及以上的捐献者,获得《江苏省无偿献血荣誉证(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含电子证),可在省内享受以下待遇。
20.捐献住院期间视同出勤。完成捐献后,有关单位可以给予误餐、交通、营养等适当补贴,并可安排休整不少于7天。(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完成1次捐献后,可获得慰问金。(省红十字会、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2.享有优先用血权利和用血费用减免,捐献者本人终身享受免费用血;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配偶的父母需要用血的,免费用血量累计按照800毫升提供。(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23.完成捐献后,凭《江苏省无偿献血荣誉证》、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和居民身份证,在全省范围内指定的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公共体育场馆,可享受优惠服务,收费标准不超过半价。(省体育局负责)
24.在职职工捐献后1年内,可免费参加一次由所在设区市总工会组织的职工疗休养活动。(省总工会、省红十字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5.捐献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其最高贷款额度可上浮20%—30%,具体政策由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26.享受《江苏省无偿献血荣誉证》获得者、“无偿献血奉献奖终身荣誉奖”获得者的各项待遇。(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关爱优待措施
公民逝世后在省内无偿捐献人体器官、遗体或者人体组织的,红十字会向捐献者家属颁发捐献证书,捐献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享受以下待遇:无偿捐献心脏、肺脏、肝脏、肾脏、胰腺或者小肠等人体器官的,可享受第27—36项待遇;无偿捐献遗体的,可享受第27—32项待遇;无偿捐献角膜等人体组织的,可享受第27—31项待遇。
27.完成捐献后,可获得慰问金。(省红十字会、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8.江苏籍捐献者完成捐献后,纳入户籍所在地惠民殡葬政策减免对象范围,按规定免除捐献者本人相关丧葬服务费用;减免范围外产生的其他殡葬服务费用,由省人体器官获取组织或者遗体(组织)接受单位向捐献者家属发放一定补助。选择捐献者骨灰树葬、花葬、草坪葬、海(江)葬等生态安葬方式的,按规定享受户籍所在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红十字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9.生活困难的捐献者家庭纳入“红十字博爱送万家”受助对象范围。(省红十字会负责)
30.设立人道关怀救助基金,对于捐献者家庭遇到特殊困难的,给予一次性救助。(省红十字会负责)
31.在实施积分落户政策的城市,给予捐献者的配偶、父母、子女中至少1人相应积分奖励,具体加分标准由实施积分落户政策的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省公安厅负责)
32.人体器官、遗体捐献者家庭符合实物配租、租赁补贴等住房保障要求的,同等条件下按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33.人体器官捐献者的配偶、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需要进行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排位等待捐献器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排序,并免除一个器官的获取费用。(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34.人体器官捐献者的配偶、父母,在年满法定退休年龄后,符合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享受基本养老服务。(省民政厅负责)
35.人体器官捐献者的子女,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等不同学段,在符合要求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发放奖学金、助学金。(省教育厅负责)
36.人体器官捐献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其最高贷款额度可上浮20%—30%,具体政策由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以上措施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0月31日。如国家、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及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交汇点新闻
编辑:梁鹤龄 崔治国 王艺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