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将正式实施。这部法典首次在立法中明确“生态环境检察”概念,并以9个条文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定职责。
8月14日,省检察院召开生态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结合全省检察机关办案实践,解读法典赋予的履职新使命。
四大检察同步发力,织密全链条生态监督网
生态环境法典总则编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生态环境检察工作,强化检察监督”。这是“强化检察监督”首次正式写入法律,也为检察机关运用法治力量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赋予了更重责任。江苏检察机关统筹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构建起从打击犯罪、追责侵权、规范执法到修复生态的完整监督链条。
刑事检察持利剑重拳治污。近年来,省检察院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连续五年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处置、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和废物偷排”专项行动,联合省法院、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治理行动。2023年至2026年7月,依法起诉污染环境类犯罪1434人,破坏资源类犯罪3706人,有力震慑犯罪。
民事检察重点监督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侵权责任纠纷、涉生态环境和资源开发合同等民事案件,同步加强对生态修复费用、损害赔偿金执行等问题监督,让判决不“空判”。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对近年判决的48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全面梳理,发现11件未执行到位,制发类案检察建议,督促执行到位53万余元,让受损生态真正获得资金修复保障。
行政检察紧盯生态环境领域行政诉讼监督,规范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和行刑反向衔接。2021年至2026年7月,全省检察机关聚焦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问题,强化行政诉讼非诉执行监督,提出检察建议1041件,化解行政争议761件。泰州医药高新区检察院办理32家沿江无证电镀企业违规生产案,在督促企业停止违法生产、落实行政处罚之外,主动联合生态环境部门上门开展“法律体检”,送政策、讲法规,既守住生态底线,又实现监督有力度、服务有温度。
公益诉讼检察则聚焦重点区域守护公共利益。围绕长江经济带、大运河、江河湖海等重大生态板块,全省常态化开展系列专项监督,用磋商、检察建议、诉讼等多元手段补齐环境治理短板。
公益诉讼制度持续完善,数十亿赔偿金修复山河青绿
生态环境法典总则编第三十二条明确,“国家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此外,在第五编法律责任和附则编中多个法条也规定了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与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等规定,让公益诉讼从实践探索走向法定规范。通过总则与分则相互衔接的规定,进一步增强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系统性、协调性,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立足江苏江、河、湖、海共生的地理特质,全省检察机关把公益诉讼办案融入长江经济带、长三角一体化、大运河文化带等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开展守护长江、江河湖海公益保护、大运河综合保护等系列专项监督。2023年至2026年7月,全省检察机关立案行政公益诉讼6938件,制发检察建议3349份;立案民事公益诉讼2232件,索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34亿余元。
一笔笔赔偿金化作河道清淤、山体复绿、湿地修复的真金白银,实现“破坏必担责、受损必修复”,用司法力量为江海清朗保驾护航。
多方协同,打造江苏生态检察鲜明底色
生态文明建设绝非单一部门的独角戏。生态环境法典总则编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机制,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执法司法协同履职,已然成为江苏生态检察最鲜明的实践特色。近年来,省检察院与省生态环境厅、省审计厅等单位会签协作机制17项,积极推动生态环境检察与行政执法衔接,完善检察公益诉讼与审计监督贯通协作机制。还与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开展噪声污染治理专项监督行动,与江苏海事局共建长江船舶污染协同共治示范区,与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开展高标准农田专项治理。
办案中,检察机关聚焦异味扰民、黑臭水体、垃圾乱堆、噪声扰民等群众“房前屋后”烦心事,近两年联合省美丽办开展整治攻坚行动,累计办理案件876件,推动解决1287项具体基层环境问题。百姓家门口的河水变清、空气变净,生态环境得到实实在在的改善提升。
来源:交汇点新闻
编辑:梁鹤龄 李艳 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