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北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2020-09-24 08:57 川北医学院

川北医学院创新学分认定办法川北医学院创新学分认定办法川北医学院创新学分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创新意识,培养学生的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激发学生参与实践创新创业的热情,促进学生个性发展,鼓励大学生积极参加课外创新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培养高素质拔尖人才,特设立创新学分,并制定本办法以规范创新学分的认定工作。

第二条  创新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在学校认定的各类竞赛、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发表论文及文学作品、国际交流等方面取得成果,通过申请和认定后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二章  创新学分的认定标准

第四条  学生参加国家、四川省以及国内外权威机构组织的,经过学校教务处认定的正式学科类(技能类)、创新创业竞赛获奖,可申请认定学分,同一竞赛多次获奖时,只按最高奖项计分:

项目

级别

获奖等级

奖励学分值

个人

集体

国家级

一等奖、单项奖

5

5

二等奖

4

4

三等奖

3

3

省部级

一等奖、单项奖

4

4

二等奖

3

3

三等奖

2

2

校级

一等奖、单项奖

1

1

二等奖

0.5

0.5

三等奖

0

0

备注

①主要指由各部门主办的,经教务处认定的各类专业学科竞赛。

②集体项目按主要参与者或主力队员计,不同排名以第一排名得分为基点,依次递减1学分计算,不分名次顺序的均以主要参与者标准计学分。

③艺术、体育、文化类竞赛奖励学分只奖励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奖,获校级奖不奖励学分。

④校级比赛只认证校级“挑战杯”校内选拔赛和“创客”创业设计大赛

⑤按照金银铜设奖的,金奖按一等奖、银奖按二等奖、铜奖按三等奖计分。

⑥同一项目获奖按最高级认定学分。

⑦所获奖项以相关证明、证书为准。

学生参加全国一、二级学(协)会组织的学科竞赛并获奖的,可申请认定学分:

学(协)会级别

获奖等级

奖励学分值

一级学会

特等

2

一等

2

二等

1

三等

0.5

二级学会

特等

1

一等

1

二等

0.5

三等

0

第五条  学生参加国家、省、校级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获得资助并按期结题者,按以下认定学分:

(一)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3学分;

(二)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2学分;

(三)校级大学生科研立项:0.5学分;

同一项目按最高级认定学分,同一项目多人申请时,最多认前5人。

第六条  学生以川北医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著作,按以下认定学分:

项目

刊物

奖励学分值

奖励学分值

奖励学分值

奖励学分值

作品

SCI 、 SSCI 、 EI 检索

第一作者/4

第二作者/3.5

第三作者/3

第四作者/2.5

北大核心期刊

第一作者/3

第二作者/2.5

第三作者/2

第四作者/1.5

统计源期刊

第一作者/2

第二作者/1.5

第三作者/1

第四作者/0.5

正式出版社出版专著、译著和文学作品(40万字以上)

第一作者/4

第二作者/3.5

第三作者/3

第四作者/2.5

正式出版社出版专著、译著和文学作品(40万字以下、20万字以上)

第一作者/3

第二作者/2.5

第三作者/2

第四作者/1.5

正式出版社出版专著、译著和文学作品(10万字以上)

第一作者/2

第二作者/1.5

第三作者/1

第四作者/0.5

备注

作品发表以正式出版或刊发为准(具体认定标准参照科技处相关办法执行)。

第七条  学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学术交流活动,按以下认定学分:

项目

奖励学分值

在国际学术会议做大会报告

4

在国际学术会议做展示

2

在国内学术会议做报告

2

在国内学术会议做展示

1

第八条  学生为第一发明人(或指导老师为第一发明人,学生作者为第二发明人)、川北医学院为申请人的专利,按以下认定学分:

项目

类型

成果贡献

奖励学分值

产品、软件、课件

技术转让

第一转让人

4

开发推广

第一开发人

3

技术鉴定

第一研制人

2

专利

发明专利

第一专利人

3

实用新型专利

第一专利人

2

外观设计专利

第一专利人

1

专利转让

第一专利人

2

备注

①技术成果转让以转让合同书和学校到帐转让费为准;技术成果的开发推广以学校或个人的应到经费为准;技术成果鉴定以省级(含)以上的科技成果鉴定文件为准。

②专利以正式的国家专利证书为准。

第九条  学生参加各类专业技能考核、培训,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按以下认定学分:

项目

级别

通过等级

奖励学分值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国家级

高级(一级)

4

中级(二级)

3

初级(三级)

2

省部级

高级(一级)

3

中级(二级)

2

初级(三级)

1

备注

①获得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奖励1学分。

②以相关的证明、证书为准。

③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联合办法,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等国家机关办法的证书为准。

第十条  学生为第一完成人、川北医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成果鉴定、科技获奖和科技成果转让,按以下认定学分:

项目

等级

奖励学分值

通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组织的成果鉴定并提交成果鉴定证书

国际领先

5

国际部分领先或国际先进

4

国内领先

3

国内部分领先或国内先进

2

获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科技成果奖励(指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

国家级一等奖

5

国家级二等奖

4

省部级一等奖

3

省部级二等奖

2

科技成果转让的按学校科技成果转让管理办法执行

3

备注:社科类获奖参照上述学分奖励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创办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并经营6个月以上,按以下认定学分:

项目

贡献

奖励学分值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负责人

2

合伙人

1

第十二条  同一学生同一学年同一作品不得累加得分,只记最高奖励学分分值;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取最高值计学分,不重复计算。同一项目分学年获奖,按最高学分档次计不差值。

第三章 创新学分的用途

第十三条  学生最多可申请认定8个创新学分,可以用来替代培养方案中的公共选修课程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在评优评奖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获得创新学分分值高的学生。

第四章 创新学分的认证程序

第十五条  创新实践学分申请在实习前一个月(五月)进行。

第十六条  学生填写《川北医学院创新实践学分申请表》,并附相关支撑材料,所有材料一式两份,提交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院(系)安排专门教师进行审核确认后,计入成绩档案。申报材料和支撑材料由院(系)妥善保管,另一份交校团委备案。

第十七条  教务处对全校申报材料进行抽查、审核。

第十八条  如遇特殊情况或对创新实践学分的认定出现争议时,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认定。

第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已获得的创新实践学分,并依据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校团委负责解释。



川北医学院学生申诉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处理,保证对学生的处理合法、公正,保障和监督学校及全校教职员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行使职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川北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川北医发[2017]63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利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以下称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重新审查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学生应坚持诚实、严肃、实事求是、合法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依法、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认真负责和有利于教育学生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称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申诉。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学院办公室、纪委监察部门、教务管理部门、学生工作部门、研究生工作部门负责人,以及学生申诉事项所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法律顾问、教师代表、校学生会(校研究生会)和普通学生代表等9-13人为成员。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作为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办理学生申诉的具体事宜。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本规定的学生申诉;

(二)对申诉进行调查处理,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并作出申诉复查意见;

(三)对学校及其行政部门和院(系)及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相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申诉的提出和受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学生可以依照本规定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

(二)违法、违规、违纪而被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四)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决定。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在前款规定的申诉期内,因不可抗拒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未能提出申诉的,应在障碍因素消失10日内,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但作出申诉处理结论的时间,相应以核查属实之日起算。

有权申诉的申诉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近亲属或其他合乎法律规定的人可以作为其代理人代为申诉,代理人应当提交有权代理证明材料。申诉人包括申诉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

第八条 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的申诉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诉书:须写明申诉学生的姓名、班级、学号,申诉学生及代理人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紧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接收申诉处理决定书地址和方式等基本情况,申诉事项、申诉要求、理由和有关证明材料,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学生或其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二)学校相关处理决定文件复印件。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学生申诉材料后,应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告知申诉人申诉权利义务,并区分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认定不属于申诉范围,不予受理;

(三)对于申诉材料不完整的,申诉人应在通知期限内按照要求补齐并提交相关材料,逾期则不予受理。

以上处理,均应给申诉人出具回执。

第十条 以下情况的申诉不予受理: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范围的;

(二)申诉超过申诉时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申诉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诉的;

(四)已撤回申诉,无新证据、新线索、新依据等正当理由再次申诉的;

(五)由他人代理的申诉,其代理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六)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况。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视情况分别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变更原处理决定和撤销原处理决定等不同的申诉复查意见,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复查意见的,经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15日。

申诉处理期间,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建议学校暂停执行有关决定。原处理单位(部门)也可以暂停执行有关决定。

原处理单位(部门)主动撤销原处理决定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诉处理委员会和申诉人,并终止处理。

原处理单位(部门)主动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诉处理委员会和申诉人具体变更内容,并终止处理。申诉人可以就变更后的处理决定,自主决定是否提起申诉。提起申诉的,按照本规定,以新的申诉处理。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后,成立该项申诉复查小组,具体负责该项申诉的处理。

申诉复查小组成员应当是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申诉复查小组一般应由三人或五人组成,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申诉复查小组按以下程序对申诉进行复查处理:

(一)提取原处理的原始材料,对原处理予以复查;

(二)听取申诉人的申辩,向申诉人进行书面询问;

(三)听取原处理单位(部门)领导、经办人以及相关其他人员的意见;

(四)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线索、新情况、新依据予以核实或查实;

(五)查阅文件和资料,对有关情况和人员进行调查;

(六)根据情况,可以组织申诉人、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进行听证;

(七)申诉复查小组综合以上了解的情况,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该项申诉的书面处理意见报告。

第十四条 在申诉处理过程中,原处理部门(单位)不得自行向申诉人和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个人收集证据。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委员会议,听取申诉复查小组负责人的复查意见报告,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研究讨论,并作出申诉处理意见。

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的学生申诉处理专题会议,应当有2/3以上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到会,其作出的申诉处理意见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处理情况,作出下列申诉处理建议:

(一) 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理适当的,作出建议维持原处理决定的申诉复查意见;

(二) 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作出建议撤销原处理决定的申诉复查意见;

(三) 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作出建议变更原处理决定的申诉复查意见;

(四)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作出建议撤销原处理决定、重新处理的申诉复查意见;

作出建议撤销、变更或重新处理的申诉复查意见的,相关职能部门应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复查决定。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申诉复查意见书直接送达申诉人本人签收。

申诉人拒绝签收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送达:按照申诉书中所写地址采取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送达时间以收件邮局邮戳时间为准;按照申诉人在申诉书中注明的电子邮箱等新媒体接收工具送达,采用此类方式送达的,以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发布时间视为送达时间。

第十八条 在学校作出申诉复查决定之前,申诉人可以书面形式撤回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其撤回申诉、是否停止申诉处理工作。同意撤回申诉的,终止该申诉的申诉受理工作。不同意撤回申诉的,继续处理。

第十九条 申诉过程中的文书案卷材料应当完善齐备,并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妥善保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和研究生。在学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申诉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川北医学院学生班团管理实施办法川北医学院学生班团管理实施办法川北医学院学生班团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班委会和团支部的全面建设,充分发挥学生干部的核心作用,调动班级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强学生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有关规定,促进班风、学风建设,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能力,培养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结合我校班团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学生班级管理

第一条  班级是学生在校期间从事学习和开展各项活动的基本组织形式。班级管理必须以党和国家关于教育的有关方针、政策为指导,班级的管理由各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 

第二条  各班必须成立班委会,并定期召开班会,开展班级活动。班委会要职责明确、分工协作,参与班级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制定班级工作计划、制度等;负责班级日常管理工作,为同学学习、生活等提供全面服务。提倡学生自治自律,要充分发挥班干部的作用,充分发挥学生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 

第三条  为开展工作需要,班委会设班长1名,学生委员1名,生活委员1名,体育委员1名,其中班长兼任团支部副书记,根据班级实际情况,可增设其他班委会干部。

第四条  班级必须形成正确的舆论,树立正气,对不良现象敢于批评,敢于揭发,不歧视后进生。班级要制定班级管理细则,加强养成教育,要求学生养成好的习惯。

第五条  班级以建设优良学风、班风为重心,以建成先进班集体为目标,以带领、引导全班同学提高综合素质为目的。

第六条  为引导学生全面发展,在学生班级中设立班主任。班主任是班级工作的组织者、领导者。班主任要关心学生的成长,了解学习情况,积极指导学生开展班级活动,对本班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身体等全面负责。

第二章  学生团支部管理

第七条  团支部是共青团工作和活动的基本单位,是团的最基层一级组织,它同广大团员青年有着最直接、最广泛的联系,是团的各项工作的显示终端。

第八条  在校团委的领导下,以班级为单位建立团支部,团支部委员会应设立支部书记1名、组织委员1名、宣传委员1名,根据班级团支部实际情况,可增设其他支部委员,团支部的委员由班级团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  团支部是校团委的参谋和助手,应积极做好本班青年团员思想教育工作;做好本支部的团员登记、注册、团员统计、转接团员组织关系和团费的收缴和新团员的发展工作,积极稳妥地做好优秀团员的评选工作;组织团员青年开展文明健康的文体活动或联谊活动,关心团员青年工作、学习和生活,努力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条  团支部是团组织联系青年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应关心帮助青年学生的思想、学习、成才等问题,作好团组织积极分子培养、推优入党等工作。

第十一条  完成上级党、团组织的安排的其他各项工作和任务。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在学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和研究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川北医学院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负责解释。



川北医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川北医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川北医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社团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加强学生素质教育工作,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我校学生社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指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团省委、省教育厅、省学生联合会和我校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学生,丰富校园文化;

(三)发挥沟通广大同学与学校党政联系的桥梁纽带作用,参与校内民主协商对话和民主管理。

第四条  学生社团受学校党委的领导,校团委受党委委托,承担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主要从高校学生活动经费中统一划拨和管理。社团通过会费缴纳、接受奖励或赠与等其他方式获得的经费由社团自主管理,但其财务活动必须遵守学校的财务制度,并接受学校团委和社团联合会的监督。

第六条  学生社团成立,应当经校团委审查同意,报校党委批准,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七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八条  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学生社团的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学艺术、社会科学、志愿服务、体育健身、其他等类别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九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机关为校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受校团委委托进行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至少1名社团指导教师;

(四)有规范的章程;

(五)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

(四)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活动场所;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学生社团类别;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30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四条  从批准筹备之日起30日内,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期间具体的考察办法和细则由登记管理机关自行制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五条   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在宣布成立公告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川北医学院学生社团规范考试”。拟任会长应当在“川北医学院学生社团规范考试”中取得80分以上的分数。考试成绩未达80分的社团,不予成立。“川北医学院学生社团规范考试”采用闭卷方式,试题来源为《川北医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和《高校学生社团建设指南》。

第十六条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五)超过批准筹备期限,筹备社团的人数未超过20人的。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四)对学生社团违反本办法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登记管理部门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应当定期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须由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  新学期社团会长应当参加“川北医学院学生社团社长换届考试” 并通过,方可进行社团注册手续。会长无故缺席考试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有权予以注销。会长考试未通过且补考仍未通过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有权处以暂停活动一个月、三个月、半年至注销不等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开展除内部活动以外的开放性活动或跨校性交流活动,必须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未经报备而举办活动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有权对社团处以暂停活动一个月、 三个月、半年至直接注销不等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社团与校外组织、个人产生资金或财物往来的,应当提前报备,未报备而接受赞助或瞒报金额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有权对社团处以暂停活动 一个月、三个月、半年至直接注销不等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登记管理机关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  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和备案。

第二十八条  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九条  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是指社团正副会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首次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产生。学生社团的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的;

(三)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四)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五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三十三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咨询。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定期注册。

第三十六条  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三十七条  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未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定期对全校社团进行综合评估,评比表彰一批“川北医学院明星社团”、“川北医学院优秀社团”、“川北医学院明星会长”和“川北医学院优秀会员”。

第四十五条  学校支持学生社团参加对学生发展有益、对学校发展有利的比赛。获得的团体奖项或特殊个人奖项,注册管理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颁发适当的鼓励基金。参加比赛应当提前报备,未报备而自行参赛的社团,并对社团处以暂停活动 一个月、三个月、半年至直接注销不等的处分。

第四十六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记管理机关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改:

(一)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二)不接受本办法规定、各高校学生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和指导的;

(三)财务制度混乱的;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五)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六)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记管理机关有权将其解散: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二)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以有效制止的;

(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五)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20人的;

(六)社团连续一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川北医学院学生干部选拔、管理办法川北医学院学生干部选拔、管理办法川北医学院学生干部选拔、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干部队伍建设,规范学生干部选拔、管理程序,培养“思想素质过硬、实践能力突出,示范效果明显”的学生干部队伍,充分发挥广大学生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的作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综合素质的提高,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任职条件     

(一)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思想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道德素质好;

(二)学习努力,成绩良好,学年学习成绩中等以上;

(三)积极乐观,健康向上,热心学生干部工作,热忱为同学服务,群众基础好,有一定的领导、组织、协调能力,以及创新、实干、奉献精神,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第二条  选拔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同学公认、注重实绩;

(四)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

第三条  产生办法

(一)学生分会、团总支、班团干部的产生办法:

1.新生年级

新生年级学生入校时,由该年级的辅导员指定各班临时负责人男、女生各一名,临时学生干部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之后进行改选。选拔前由学生工作办公室公布班、团、学生分会、团总支干部职位及人数,在学生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班团干部由辅导员或班主任组织各班通过召开班会,民主投票选举产生;学生分会、团总支干部在各班班团干部确定后,由学生工作办公室组织学生在有辅导员、本年级各班班长、团支书参加的学生大会上竞选演讲,民主投票选举产生。

2.二至四年级

学生分会、团总支、班团干部每学年改选一次;坚持自愿,择优、竞争和能上能下的原则,通过述职评议、竞选演讲、民主投票的方式进行改选,其具体办法和一年级相同。

3.毕业实习年级

各实习点的学生队长、副队长、党支部书记或党小组长、团支部书记的产生办法为:在学生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由学生工作办公室组织学生在有学生工作部(处)、院(系)党总支、其他相关部门领导以及辅导员参加的各实习队队员会议上竞选演讲,民主投票选举产生。

(二)校学生会主要干部的产生办法

1.校学生会主要干部每学年增补或改选一次;

2.增补或改选前,校团委向全校张榜公布学生会干部职位、人数及任职条件;

3.采取学生本人自荐、其他同学及老师推荐相结合的办法产生学生会主要干部候选人;

4.校团委组织各候选人在有学校领导、校团委及学生工作部(处)领导、各院(系)领导、辅导员、各院(系)、年级学生分会、团总支主要干部参加的学生大会上竞选演讲,民主投票产生最终人选。

(三)学生各协会、社团主要负责人产生办法

1.学生各协会、社团主要负责人每学年增补或改选一次;

2.增补或改选前,校团委及学生会向全校张榜公布各协会、社团负责人职位、人数及任职条件;

3.采取学生自荐、其他同学及老师推荐相结合的办法产生各协会、社团负责人候选人;

4.校团委和学生会组织各候选人在有校团委老师、学生会干部参加的各协会会员或各社团成员会议上竞选演讲,民主投票产生最终人选。

第四条  管理办法

(一)校团委、学生会及各学生工作办公室每年十月底以前应将学生干部名单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二)学校将对新当选的学生干部进行培训;

(三)每学年任职的学生干部应正式颁发“川北医学院学生干部聘书”;学生干部每学年任职期满后,要填写“川北医学院学生干部登记表”,由各主管部门教师签署考核意见后装入学生档案;

(四)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继续担任学生干部:

1.有违纪行为,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2.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学生干部者。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在学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和研究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自 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川北医学院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负责解释。



川北医学院学生社会实践实施细则川北医学院学生社会实践实施细则川北医学院学生社会实践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共青团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和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印发《高校共青团改革实施方案》的精神,结合我校社会实践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社会实践是高校教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大学生综合素质、锻炼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使学生投身社会,接触社会,了解社会从而服务社会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大学生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的有效方式。

第三条  社会实践是学生第二课堂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为活动宗旨。

第四条  社会实践活动要坚持广泛动员、精心组织,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创造条件、提供保障,密切配合、加强宣传、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五条  大学生要充分发挥青年才智和专业特长,通过社会实践的形式,为专业学习和学术科研服务,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为基层群众服务。

第六条  大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实践活动、各院(系)常规社会实践活动和精品志愿服务活动以及其它各种社会实践活动,也可以回到家乡或自发组织开展社会调查、参观访问、勤工助学、社区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同时学生也可利用其它时间(如寒假、双休日)积极进行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章  内 容

第七条  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要结合专业特长,为基层群众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科技、卫生服务,把先进文化、先进生产力送到革命老区和农村基层;努力提高农村的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积极倡导社会文明;把大学生掌握的科学知识传播到当地,积极为当地的经济发展做贡献。

第八条  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应围绕科技扶助、文化宣传、医疗服务、科普讲座、法律宣讲、义务支教、环境保护等方面开展活动。

第九条  学校鼓励学生带有科研选题,利用自己所学的专长,开展社会调查、参观考察等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条  利用各种纪念日,组织学生积极开展各类宣传等社会服务活动;积极参与大学生“三下乡”暑期社会实践、逐梦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平台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搞好勤工俭学活动,促进勤工俭学与社会实践的有机结合。

第十一条  立足校园,开展志愿服务,承担力所能及的学生事务等工作;深入社区开展敬老助残帮困服务、义务家教活动、社区公益事业服务等活动;与企业、部队、科研院所、乡村、居委会等单位开展其他形式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每年暑期,由学院统一组织社会实践队,分赴各社会实践基地,开展支工、支农、支医和支教活动。

第十三条  学生开展社会实践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征得各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的同意或学院社会实践领导小组的批准。

第四章  考核与表彰

第十四条  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考核和表彰时间为每年九月中旬至十月中旬。

第十五条  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考核及表彰办法参见《共青团川北医学院委员会优秀个人、先进集体评优表彰办法》。

第十六条  学生社会实践的考核及表彰程序为:

(一)各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根据《共青团川北医学院委员会优秀个人、先进集体评优表彰办法》评出“社会实践积极分子”候选人;

(二)各学生工作办公室将候选人名单报校团委;

(三)将审核后的名单张榜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进行表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研究生的社会实践活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川北医学院“第二课堂成绩单”学分认定及实施办法川北医学院“第二课堂成绩单”学分认定及实施办法川北医学院“第二课堂成绩单”学分认定及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秉承川北医学院“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的办学精神和遵循“以人为本,以质量为生命”的办学思想,积极探索实践教育教学的新形式和途径,为提高学生的人文底蕴、职业素养、自主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结合我校第二课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一课堂是《川北医学院人才培养方案》(以下称《培养方案》)的主体,第二课堂是第一课堂的有益补充,两者相互结合、相互促进和协调发展。从2016级学生开始,学生原则上须完成本办法规定的“第二课堂成绩单”学分方可毕业。

第三条  第二课堂实行学分制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二章  功能定位

第五条  “第二课堂成绩单”具有“客观记录、科学评价、促进成长、服务大局、提升工作、融入社会”6个方面的功能。

(一)客观记录。“第二课堂成绩单”通过设置覆盖面广、项目类别清晰、内容板块完整的体系,真实、客观地记录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各项课外活动、从事团学工作等情况和取得的各类成绩。

(二)科学评价。通过对学生在校期间的综合能力表现进行三级评价,帮助学生正确了解自身优势、弥补自身不足。

(三)促进成长。通过“第二课堂成绩单”的反馈及《川北医学院素质拓展等级证书》的评比,激励广大学生广泛参与各类活动,促进能力素质的均衡发展,提升就业竞争力。

(四)服务大局。通过“第二课堂成绩单”系列工作的开展,促进共青团融入学校立德树人工作全局,充分发挥高校共青团在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生力军作用,对全校学生素质拓展大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为学校党政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五)提升工作。通过“第二课堂成绩单”的推行,促共青团工作转型升级,推进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系统化建设,提升共青团组织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六)融入社会。通过“第二课堂成绩单”的立档存档工作,为用人单位选人、用人提供科学参考,搭建学生、学校、社会三者之间的有效连接平台。

第三章  组织保障

第六条  为确保“第二课堂成绩单”工作的有序开展,学校成立“第二课堂成绩单”学分工作中心(以下称工作中心),工作中心会同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各院(系)等相关部门根据第二课堂活动类别、层项、规模、效果和学生在活动中的表现,制定“第二课堂成绩单”管理实施细则。工作中心设办公室,下设校团委,实行三级管理制度。分管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各党总支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校学生“第二课堂成绩单”学分的具体规划、指导和监督等工作。   

各院(系)成立“第二课堂成绩单”学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总支负责人担任,依托团总支,组织实施各院(系)“第二课堂成绩单”学分工作。

各团支部成立由辅导员、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 5--7人组成的“第二课堂成绩单”学分工作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具体组织实施班级学生“第二课堂成绩单”的学分审定、公示和上报工作。

 第四章  “第二课堂成绩单”模块设置

第七条  按照《高校共青团“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将“第二课堂成绩单”设置为8个板块:思想政治、实践实习、志愿公益、创新创业、文体活动、工作履历、技能特长和其他。

(一)思想政治。记载学生参加党校培训、团校培训、主题团日活动,思想引领主题活动的情况以及获得的相关荣誉。

(二)实践实习。记载学生参与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假期专业见习及其他社会实践活动的经历,参加交流访学的经历,以及获得的相关荣誉。

(三)志愿公益。记载学生参与各级各类志愿服务、社区服务、支教服务、公益环保、微公益等各类志愿服务活动的经历以及获奖情况。

(四)创新创业。记载参与各级各类学术科技、技能比赛、创新创业竞赛所获荣誉,以及发表论文、出版书籍、取得专利、参加学术交流等情况。

(五)文体活动。记载学生参与文艺、体育、人文素养等各级各类校园文化活动的经历,以及获得的相关荣誉。

(六)工作履历。记载在校内团学组织的工作任职经历,在校外的社会工作履历,以及取得的相关荣誉。

(七)技能特长。记载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的各级各类技能培训,获得的资质及相关荣誉。

(八)其他。主要记载未能被上述内容包括的其它重要经历或成果

“第二课堂成绩单”采取积分换学分制,要求学生按照《川北医学院“第二课堂成绩单”积分计算方法》积分,每学年认定一次,60分及格,满分100分,超过100分按100分计算,学年“第二课堂成绩单”及格或以上,即可获取1学分。五年制学生实习离校前,“第二课堂成绩”须积够4学分;四年制学生实习离校前,“第二课堂成绩”须积够3学分;三年制学生实习离校前,“第二课堂成绩”须积够2学分。临床医学本科定向生、医学影像学专业参照四年制执行。

学生每学年“第二课堂成绩单”须从思想政治、实践实习、志愿公益、创新创业、文体活动、工作履历、技能特长和其他等八个方面的至少四项中获得积分。

积分计算过程中,学生干部职位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加分。内容相同的项目只计算最高分值,不重复加分。

第五章  “第二课堂成绩单”管理与实施

第八条  “第二课堂成绩单”按照“本人填写、班级认定、院(系)审核、学校审批”的方式实施,每学年认定一次。申请人在每年9月--10月,依据《川北医学院“第二课堂成绩单”积分计算方法》,填写《川北医学院松林山大讲堂学年登记表》《川北医学院“第二课堂成绩单”登记表》,并向班级“第二课堂成绩单”学分工作小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班级“第二课堂成绩单”学分工作小组根据文件精神,审核材料真实性,确定最后的积分,结果报院(系)“第二课堂成绩单”学分工作小组审核;院(系)审核后上交学校审批;学校“第二课堂成绩单”学分工作中心将以随机的方式抽取“第二课堂成绩单”进行检查,经核验无误后,各院(系)每年11月上旬存档。

第九条  对弄虚作假的申请人,查实后比照考试作弊进行处理;对弄虚作假的集体或组织,给予通报批评,并对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十条  学生原则上应在实习前获取“第二课堂成绩单”的相应学分。实习学生在离校前完成在校“第二课堂成绩单”学分认定工作,各团总支按照规定开展积分和总体学分认定工作,报送修满“第二课堂成绩单”学分的学生名单和“第二课堂成绩单”至校团委,校团委会同教务处等部门对累计修满相应学分的毕业生进行统一审核,审核无误后盖章认定“第二课堂成绩单”并装入档案袋。

第十一条  完成“第二课堂成绩单”的学生在实习离校前,可向院(系)团总支申请获得《川北医学院素质拓展等级证书》(根据《川北医学学院素质拓展等级证书标准》分为及格、良好、优秀、特优四个等级)。院(系)团总支审核资料通过后,将申报人员名单报至校团委,校团委统一制作、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  学校“第二课堂成绩”学分工作中心负责统计全校学生“第二课堂成绩单”得分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凡本办法中未涉及到,但需要予以确认积分的项目可由院(系)进行认定,并上报学校团委审核通过并备案。

第十四条 在学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和研究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校团委负责解释。



川北医学院学生综合测评细则川北医学院学生综合测评细则川北医学院学生综合测评细则

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考核办法

(一)学生综合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于每学年的10--11月完成对上学年(时间界定为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的考评。各院(系)成立考评领导小组,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任组长,学生科长(年级主任)任副组长,辅导员和若干名学生代表为成员。各班成立班级考评小组,由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和学生民主选举的5--7名代表组成。

(二)每学年考评前,各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制定综合测评方案,并向学生张榜公布,广泛征求学生意见后报院(系)党总支审查批准后实施,同时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三)按照各院(系)公布的综合测评方案,各班学生自评后报所在班级考评小组进行初评审核,经各班考评小组审核无异议后交各院(系)考评小组复核、批准,再向班级学生张榜公示5天。

(四)所有学生干部加分必须经过考核程序,干部职位加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加分。考核合格者加分,不合格者不加分(凡考核学年受纪律处分的干部一律不加分)。具体考核办法由学生干部工作的院(系)或职能部门规定。

第二条 测评标准

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学年必修课课程平均学分绩点+0.02×学年选修课门数(选修课需及格)+第二课堂成绩绩点-德、智、体、美总扣分。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式为:先将必修课的课程考试成绩按下列公式计算课程成绩绩点:

课程成绩绩点=课程成绩÷10-5(绩点小于1时作为0分对待),再按如下公式计算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课程成绩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第二课堂成绩绩点按如下公式计算:第二课堂成绩绩点=第二课堂成绩×0.006。

第二课堂成绩考核按照《川北医学院“第二课堂成绩单”学分认定及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 减分细则

    (一)德育减分

1.各院(系)通报批评一次:减0.01分;学生工作部(处)通报批评一次:减0.025分;学校通报批评一次:减0.05分。

2.受纪律处分:警告:减0.1分;严重警告:减0.2分;记过:减0.3分;留校察看:减0.4分。

3.重大节假日收假点名、周末形势政策教育课、各种会议、大型活动、党日活动、班团活动等无故迟到、早退者每次减0.005分、缺席者每次减0.01分。

(二)智育减分

上课每迟到、早退一次:减0.005分;旷课一学时:减0.01分。

(三)体育减分

早操每缺席一次:减0.0025分;迟到、早退一次:减0.001分。

(四)特殊减分

各院(系)根据实际情况可再增设一定的德、智、体减分项目,经各院(系)考评领导小组讨论通过,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酌情减分。

第四条 从2016级学生起加分细则按《川北医学院“第二课堂成绩单”学分认定及实施办法》执行,其他年级学生按原办法执行。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在学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六条 本细则自 2017年 9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本细则由川北医学院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川北医学院学生请销假规定川北医学院学生请销假规定川北医学院学生请销假规定

为维护教学工作的正常秩序,培养学生的组织纪律观念,保证学生圆满完成学习任务,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请假范围

(一)学校教学计划和学校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都应请假。

(二)学生在校期间,如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请假者按此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三)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请假出国。利用寒暑假出国,按照《川北医学院学生出国出境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条 请假程序及审批权限

(一)请假程序:学生请假必须提出书面申请(请病假还应出具相关证明),写明请假事由、请假时间、去向及联系方式,由请假者本人事先向任课教师和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递交申请,本人病伤等无法当面请假除外。学生请假按照批准权限获得批准后,方能休假或离校。

(二)批准权限:校内学生在行课期间,请假三天以内,由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批准;四至七天由所在院(系)党总支负责人批准;七天以上报学校学生工作部(处)批准。

(三)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请假三天以内,由带习教师和所在实习医院实习生管理部门批准;四至七天由所在实习医院实习生管理部门签意见报学校实习科批准;七天以上报学校教务处批准。

第三条 销假、续假及违规处理

请假期满后必须立即到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或实习医院实习生管理部门处销假,一般不续假,超过时间按旷课处理。

对不请假擅自离校或擅自脱离实习岗位者,按《川北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在学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和研究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规定自 2017 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本规定由川北医学院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川北医学院考场规则川北医学院考场规则川北医学院考场规则

为严肃考纪考风,培养学生公正、诚信的参考意识,树立良好的学风、校风和考风,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考生必须持身份证、学生证或参考证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按指定位置就座,并将参考证摆在座位左上角备查。考生进入考场后,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指挥和调动,不得随意走动,不准吸烟,不准大声喧哗,不得要求提前发卷。迟到30分钟者不得进入考场,按旷考处理。考试进行30分钟后才准交卷离开考场。

第二条 考生进入考场后必须将随身携带的与考试有关的物品如书籍、笔记、书包等按指定地点存放,手机必须关机。违者视为违反考场纪律,将被取消考试资格。

第三条 考生对试题有疑问时,不准向监考人员询问,但如遇有字迹不清、漏字、试卷发错、缺页等情况,经举手征得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提问或交换试卷。

第四条 考场内必须保持肃静,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窃视他人试卷,不准抄袭,不准换卷,不准递条,不准看书、看笔记,不得请人代考或替人代考,不得使用自带的草稿纸等。

第五条 考生不得将试卷带出考场。提前交卷者,交卷后不得在场内逗留,更不准翻阅他人试卷,不准在考场周围喧哗或谈论试题,否则,按违反考场纪律论处。

第六条 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终止,考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试卷放在桌上,依次退出考场,违者按违反考场纪律处理。

第七条 补考、缓考、重修学生,必须持身份证或学生证或参考证以及补考、缓考、重修通知单进入考场;否则,将不予补考、缓考、重修。

第七条  本规则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规则由川北医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川北医学院学生课堂规则川北医学院学生课堂规则川北医学院学生课堂规则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优化学习环境,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学生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或无故缺课。如因故迟到者,应经老师同意后,方可进入教室。若急需离开教室者,要向老师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离开。

第二条 学生应尊敬老师,讲礼貌。老师上、下课时,由值班的班长或学习委员呼起立,全体同学立即起立敬礼,老师还注目礼后,学生方可坐下或离开教室。

第三条 教师上课提问时,学生应及时起立回答;学生提问时,须先举手,经老师同意后,方可起立提问。

第四条 学生上课必须严肃认真,衣冠整齐,不得穿无袖背心、吊带上衣、超短裙和拖鞋进入教室;学生上课应专心听讲,认真笔记,不得随意走动和讲话;禁止吸烟和吃东西。

第五条 上课期间学生不得做与学习无关的事,不得接听电话,玩耍手机或其他电子产品。

第六条 学生在教室自习时,要保持教室安静和整洁。

第七条 学生上实验课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注意安全,防止发生事故。

第八条 大班上课的座位,由共同上课的各班班长或学习委员协商解决。

第九条 经学生申请,教室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学生可在无课的教室开展活动。

第十条 班长应指派值日生,负责每次课前和课后的擦黑板和整理讲桌。

第十一条 要自觉维护教室、实验室的正常秩序,保持室内整洁。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扔杂物。要爱护公物,不准在门、窗、桌椅、墙壁上涂抹刻画。室内教学设备,灯光、电器、桌椅等不准随意拆卸搬动,损坏公物要按价赔偿。专用教室清洁实行轮流值日制,由班生活委员或劳动委员指定。最后离开教室的同学要关好灯和门窗。

第十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在学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和研究生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川北医学院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川北医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川北医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川北医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住宿管理,创造文明、健康、安全、整洁、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培养学生优良的品德和良好的作风,保障学生的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四川省高校学生公寓管理暂行办法》、《川北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川北医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代表组成,下设办公室及院(系)工作小组,分别负责学生公寓管理和服务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 川北医学院学生公寓所有权属于川北医学院。学校委派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开展物业管理服务,维持学生公寓正常秩序,保障学生公寓的正常使用。学生应服从管理,配合学校工作。

第二章 入住与退宿

第四条 国家计划内招生、具有川北医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具有资格申请在川北医学院学生公寓住宿。经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由公寓管理中心统筹安排。

第五条 学生住宿是根据学院统一安排,按院(系)相对集中的原则进行分配。

第六条 学生按照学校规定流程办理入住手续后方可入住指定床位,未经公寓管理中心批准不得自行调换。

第七条 学生如遇疾病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换宿舍的,应通过所在院(系)向公寓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换。

第八条 毕业、下点实习、住宿协议到期、退学的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流程办理相应退宿手续,归还寝室钥匙,结清费用,并在规定时间内搬离宿舍。因休学、出国、参军等原因离校半年以上的,应向公寓管理中心申明,并办理退宿手续,返校前一个月向公寓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公寓管理中心重新安排床位。

第九条 因特殊原因无法在校住宿者,应向院(系)提出退宿申请,所在院(系)批准,并与院(系)签订相关协议后,交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处、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备案。已在学生公寓办理入住手续,又私自到校外住宿者,发生任何问题,责任自负。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十条 住宿学生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一条 严禁带领陌生人进入公寓。对尾随跟入的陌生人,有义务劝止。

第十二条 宿舍钥匙不得随意转借他人,严禁私门换锁或另加门锁。

第十三条 离开宿舍时要锁好门、关好窗,现金及贵重物品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发现可疑人员应及时报告公寓值班人员或校保卫处。

第十五条 严禁挪用、损坏消防器材。积极参加消防培训、安全演习等活动。

第十六条 宿舍内严禁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物品,严禁使用明火、违章电器,严禁私拉电线、盗用公共用电。

以下电器在学生公寓内均属违章电器:

(一)热得快、电炉、电热毯、电热锅、电热水器等有碍公寓安全电器;电饭锅、微波炉、电磁炉、电热杯等炊事用电器。

(二)1000W(含1000W)以上的超功率电器(经允许安装的空调除外)。

以下行为属于私拉电线:

(一)从房间内固定插座以外(含公共场所)引出线路的。

(二)从房间内固定插座引出线路至本房间外的。

第十七条 访客必须凭有效证件登记后方可进入学生公寓。本、专科学生公寓允许来访时间为8:00~22:00;研究生公寓允许来访时间为8:00~23:00。

第十八条 不得在非来访时间接待他人,不得留宿他人。

第十九条 禁止转让、出租学生公寓床位。

第二十条 不得在学生公寓内进行影响公共秩序或他人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不得在学生公寓内饲养动物。

第二十二条 应保持学生公寓室内卫生,爱护学生公寓公共区域环境卫生。

第二十三条 爱护公共物品,正确使用学生公寓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发现损坏应报告工作人员。因使用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学生公寓公共设施损坏的,应照价赔偿。严禁私自改变学生公寓公共设备设施的位置和功能。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公寓宿舍内严禁私自装修,严禁改变、破坏房屋结构和功能。

第二十五条 提倡节约用电,人走灯熄;提倡节约用水,杜绝长流水。如发现学生公寓内水电设施损坏,应及时报告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 学生公寓用水用电实行定额指标管理,超额部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交纳水电费。

第二十七条 学生公寓楼关门时间:夏季 23:30,冬季23:00。大门关闭后进出学生公寓楼,需做相应登记。休息时间严禁大声喧哗吵闹,做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

第四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八条 积极开展学生公寓文明建设活动,学校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公寓管理中心每周不定期对学生寝室进行一次检查,及时公布检查结果,对评选出的优胜寝室和脏乱寝室,分别给予表扬和批评,脏乱寝室限期整改。

(二)每学年根据“文明寝室”评比标准和各项检查结果评选川北医学院校级“文明寝室”,开展日常性的“党员示范寝室”评比工作,对当选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每年在各宿舍管理员和辅导员推荐下评选一次公寓文明建设积极分子,并向校各部门、学院通报,作为学校各类评奖、评优依据之一。

(四)公寓中心直接推荐学生公寓自管委员会的学生干部参加校级“优秀学生干部”评选。

(五)公寓中心不定期抽查各栋楼环境卫生和寝室卫生,每学年评选一次“文明公寓楼”,颁发流动红旗。

(六)见义勇为、敢于同违纪行为作斗争者或举报有功者将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九条 学生公寓违规处理方式分为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三种。其中纪律处分依据《川北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一经发现学生公寓内的以下行为,将向当事人送交书面警示。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予以赔偿:

(一) 私自将钥匙转借给他人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 私自移动、搬出家具导致宿舍室内布局改变的。

(三)私自在所在宿舍内调换床位的。

(四)不按照指定位置停放车辆(如自行车、机动车)的。

(五)使用公用物品不及时归还或丢失的。

(六)大声喧哗或运动等影响公共秩序和他人学习、休息的。

(七)在公共场所吸烟的。

(八)在非指定地点张贴、散发海报、广告等宣传品的。

(九)对安全造成隐患,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宿舍卫生检查中不及格(10分制,6分以下)者,在同一学期再次不及格的。

(十一)其它轻微违反住宿管理办法但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一经发现学生公寓内的以下违规行为,将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予以赔偿:

(一)在非本人住宿的学生公寓内滞留的。

(二)在工作人员检查时拒绝出示个人身份证明的。

(三)阻挠学校工作人员或学生组织进行内务卫生、安全用电、家具物品、住宿秩序等检查的。

(四)未经批准私自悬挂条幅等各种宣传品的。

(五)对房间或阳台进行装饰(如钉钉子、粘贴图片等)导致不能恢复原貌的。

(六)对室内公共家具或设施进行装饰或改装(如装锁等)导致不能恢复原貌的。

(七)未经批准私自调换房间的。

(八)私自更换门锁,或私借钥匙给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饲养和携带宠物的。

(十)随意动用消防器材的。

(十一)保存违章电器的。

(十二)私自使用公共电源的。

(十三)故意放任陌生人进入学生公寓的。

(十四)从事租赁、修理、销售等经营活动的。

(十五)故意帮助小商贩等外来人员藏身,以逃脱检查的。

(十六)有向学生公寓楼外倒水、投掷物品、吐痰等不文明行为的。

(十七)有其它造成公共秩序破坏、设备设施损坏或环境卫生污染等行为,尚不足给予纪律处分的。

第三十二条 一学期内受到书面警示二次以上者,在第三次及以后受到书面警示时,将同时给予通报批评;在一学年内三次受到通报批评者将按相关程序报请学生管理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公寓是指川北医学院的各类学生住宿建筑物。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留学生及培训学员的住宿管理办法由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川北医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川北医学院研究生住宿管理暂行规定川北医学院研究生住宿管理暂行规定川北医学院研究生住宿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研究生住宿管理,切实维护研究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厅〔2005〕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07〕4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凡我校在读全日制研究生均应住宿在学校统一安排的研究生公寓内,不允许在读研究生在学校管理的研究生公寓之外居住(联合培养学生除外)。联合培养学生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

第二条 研究生应严格遵守学校学生宿舍管理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乱占住房,不得将宿舍转借或租给他人。

第三条 各院系及研究生导师应严格审批联合培养研究生不住校申请,并按程序将审批结果报研究生处。

第四条 在联合培养基地的研究生,必须定期向导师、院系、研究生处汇报自己的生活学习情况,并保持联系。

第五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校外住宿按以下程序进行报批:

(一)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川北医学院研究生校外住宿审批表》。

(二)导师签署意见,并签字。

(三)培养院系、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

(四)研究生处复核《研究生校外住宿审批表》后将结果报学校计财处。

第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之前与本暂行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条 本暂行规定由川北医学院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川北医学院学生出国出境管理规定(试行)川北医学院学生出国出境管理规定(试行)川北医学院学生出国出境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学校办学国际化进程,鼓励和支持在校生出国出境交流学习,进一步规范学生出国出境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川北医学院注册,需要出国出境的各类学生,包括以下两类:

(一)公派出国出境学生,包括国家公派、单位公派。

国家公派出国出境学生指得到以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互换的国外境外奖学金或各种项目奖学金等资助方式出国留学的学生,包括攻读学位和联合培养,以及国家组织的其他项目派出的学生。

单位公派出国出境学生指学校校际交流项目资助(全额或部分)的校际交流学生,经学校批准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合作科研或短期出国出境学习学生,参加学院(系、部)交流项目的交流学生。

(二)因私出国出境学生。

因私(包括自费留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个人行为)自筹经费出国出境的学生。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出国出境从时间上分为短期和长期两类。出国出境未满6个月的,为短期出国出境;出国出境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为长期出国出境。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外事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外事办)负责我校出国出境学生工作的对内协调和对外联络,指导学生办理出国出境手续并开展行前安全教育,核准离校手续并进行各类学生出国出境情况统计等。

第五条 研究生处、各学院(系、部)等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的遴选或上级部门项目的初选工作,负责办理获准者的请假、审批和返校后报到注册、信息统计上报等工作,会同外事办对出国出境学生开展行前安全教育。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各类出国出境本专科生的学籍管理、交流学生学分互认与成绩认定、离校返校报到注册以及分管项目的遴选等工作,会同外事办对出国出境学生开展行前安全教育。

第七条 研究生处负责各类出国出境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学分互认与成绩认定、离校返校报到注册以及分管项目的遴选等工作。组织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人员、导师、课题负责人组成的管理小组,负责研究生出国出境相关事务的管理,并会同外事办对出国出境研究生开展行前安全教育。

第八条 学生工作部(处)、后勤产业处和保卫处依据部门职责负责出国出境学生的校内奖助学金管理、校内住宿管理、毕业生的户口和档案等工作。

第九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对出国出境学生学费和其他费用情况进行核实和审批,监督相关费用的缴纳。

第十条 科技处负责会同研究生处审批需要使用导师科研经费的研究生出国出境事项。

第十一条 组织部、校团委负责办理出国出境学生党员、团员、保留党籍、团籍的相关手续。

第三章 公派出国出境学生的申请、选拔和派出

第十二条 学校资助(全额或部分)出国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进行科研合作或短期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学习的学生,以及参加校际交流项目的学生,需持国外境外主办单位邀请函或依据我校与国外境外高校合作协议等有效文件,向所在院(系)申请并填报《川北医学院研究生出国、赴港澳台个人申请表》《川北医学院本科生出国、赴港澳台个人申请表》,经外事办审核并报主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公派出国出境学生项目的申请者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我校正式录取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或本专科学生;

(二)政治立场坚定,思想素质、道德品质好,身体健康;

(三)在本校期间学业及综合表现优良,专业课学分绩点符合项目要求。

(四)按规定已向学校缴清应缴纳的各项费用;

(五)无违法行为或严重违纪行为等不良记录;

(六)具备在国外或境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和适应能力;

(七)符合各类项目或接受方学校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

第十四条 公派学生出国出境项目(国家公派项目和单位公派的校际交流项目)的校内申请和选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外事办根据学校、培养单位与国(境)外友好院校签署的合作协议或备忘录,会同有关单位(学生工作部(处)或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在全校范围内发布选拔通知;

(二)申请人根据通知的要求向所在培养单位递交申请材料;

(三)各培养单位按照选拔通知所规定的条件和名额,在本单位进行初选并汇总上报相关信息;

(四)学校相关部门对初选名单进行审核或面试后拟定入选名单,经主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公布。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请公派出国出境,应按规定提供以下材料:

(一)川北医学院学生公派出国出境选拔相关申请表格;

(二)外方教育机构的录取通知书或邀请信或科研合作协议书或联合培养协议书等资料的复印件;

(三)项目所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在校学习成绩单、或外语水平能力证明以及相关获奖证书;

(五)家长同意函及安全承诺责任书。

第十六条 选派机制及工作流程

(一)公派出国出境项目学校应成立相应项目学生出国出境选派工作小组(以下简称选派小组),负责该项目出国出境学生选派工作。

(二)选派小组设在外事办,外事办负责人任组长,选派小组成员根据项目类型、专业类别、学生申请情况,由研究生处或学生工作部(处)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相关院(系)副院长或总支副书记、研究生导师或课题组负责人等人员组成。

(三)选派小组负责对项目申请学生进行材料审核,按项目要求进行择优选拔,选拔结果进行网上全校公示(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四)选派拟出国出境学生应按规定与学校签订出国出境学习交流协议;

(五)相关材料须交教务处、研究生处或所在院(系)和学校外事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公派出国出境学生应在出国出境前办理学校派出手续。外事办负责按正式录取名单出具川北医学院公派学生出国出境任务书,督促公派出国出境学生完成以下派出程序:

(一)公派出国出境学生在获得任务书之后,到外事办领取川北医学院学生出国出境相关审批表格。

(二)按规定填写完审批表格,到所在培养单位办理请假等手续。

(三)按出国出境相关审批表上的规定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研究生需报研究生处批准并办理保留学籍手续;本科生需报教务处批准并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委培、定向、国防生等另外签署合作培养协议的学生出国出境,审批时还需提交其他签约方的书面同意证明),报外事办审核批准。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十八条 经批准出国出境的公派学生,国内学籍予以保留,其学籍管理按规定执行。学生在国外境外学习的时间计入学生在校学习年限。

第十九条 经批准出国出境的公派本专科学生,在国外境外学习及课程管理按《川北医学院全日制本科生赴境外大学学习的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执行,专科学生参照本科学生执行。公派本专科学生参加学校组织、派出交流项目在外方学校学习交流所取得的课程成绩,计入学生学籍档案,学校承认学分;在国外境外交流学习的各科成绩,应于国外境外学校学习结束后一个月内,由该校密封寄至我校相关培养单位。

经批准出国出境的公派研究生,学籍及在国外境外学习及课程管理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川北医学院研究生学籍及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奖励与资助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公派出国出境学生国际交流奖助学金,用于奖励或资金助参加学校国(境)外长期或短期交流学习项目,并在外方院校修读课程,完成学习任务、成绩优秀的学生。

第二十一条 国际交流奖学金或助学金按项目类型或类别设立。

同一类别或类型项目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奖励金额由各项目视项目类型或类别具体设置;

国际交流助学金由各项目视项目类型或类别设置资助等级及金额;

每个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获得一次国际交流奖学金或助学金。

第二十二条,参加学校国(境)外长期或短期交流学习项目,完成学习任务的学生,可以申请相应项目国际交流奖学金或助学金。公派出国出境学生国际交流奖助学金的评定、审批由相应项目学生出国出境选派工作小组负责。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出国出境的公派学生,在出国出境期间,具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国家政策规定的奖励和资助的评选资格;

经批准出国出境的公派学生,在出国出境期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可享受学校特困生生活补助等校内学生困难补助,享受该项补助按川北医学院困难学生资助相关文件执行;

公派出国出境学生具有参加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或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的评选资格,享受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或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的前提为已正常缴纳我校学费,否则不予享受。公派出国出境研究生的其他各种评优评奖按国家政策、省教育厅及我校相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相关事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我校学生可申请自费出国出境。属出国出境旅游、探亲访友的,原则上应安排在假期中进行并经学校批准,在国(境)外时间超过两个月的应申请休学。自费出国出境的学生需填写《川北医学院研究生出国、赴港澳台个人申请表》或《川北医学院本科生出国、赴港澳台个人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后报研究生院或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二十五条  出国出境学生应按照批准时限如期返校。短期出国出境者返校后应在一周内到所在培养单位办理报到手续;长期出国出境者返校后应在两周内到外事办和所在培养单位办理报到手续,到研究生处或教务处办理恢复学籍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或未完成审批手续擅自出国出境,连续两周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学生出国出境擅自逾期不归的,学校可根据学籍管理规定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公派学生应严格执行我国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各类公派学生在境外期间获得的科研成果及其后续成果,均应注明作者单位为川北医学院,也可联署外方联合培养单位。

第二十八条  有中外合作办学或校际交流合作项目协议的,按双方学校相关协议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公派出国出境毕业学生,在公派出国期间根据个人意愿,可申请将户口和档案保留在学校。申请将户口和档案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须在学校统一寄出毕业生档案前向所在培养单位说明,由培养单位统一送学生工作部(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申请出国出境的学生在办理校内审批手续前应缴清应交本校的全部费用,不得欠费。

短期出国出境的学生应正常完清本校学费及相关费用。长期出国出境学生,是否享受政府、学校或项目提供的在国外境外院校就读时免学费、免住宿费、提供奖学金、发放生活费等待遇,均应缴纳在本校的学费及相关费用。

长期出国出境学生休学的,可按照有关规定退还有关费用。休学期间不交纳本校学费、住宿费;休学期满复学后,按照随读年级相关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  学生出国出境期间须按规定申请办理退宿手续。住宿费应予正常缴纳。

第三十二条  学生党团员出国出境者,应事先主动向所在培养单位党团组织报告,并遵守党员、团员出国出境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派学生在境外期间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学生应自行选择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各培养单位应做好出国出境学生的管理工作,指派教师负责公派学生在国外境外学习、交流期间的指导与联络工作。

第三十五条  已派出的公派项目学生有义务向后续学生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帮助。公派项目学生完成任务后,应于返校15日内向外事办和所在培养单位各提交一份《学习交流报告》。

第三十六条  在国外境外学习期间,学生应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所在学校的校规校纪,自觉维护川北医学院的声誉和形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学校原相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川北医学院毕业生文明离校规定川北医学院毕业生文明离校规定川北医学院毕业生文明离校规定

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确保毕业生文明离校,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毕业生离校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毕业生离校清单”到有关部门完清离校手续,方能离校。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离校者,应向公寓管理部门申请,并接受统一安排住宿,不得自行滞留学校。

    第二条 毕业生应完清的手续主要有:党团组织关系转接;桌凳、床垫、存物柜等归还;各种经费结清;图书资料归还;体育器材归还;户籍关系迁移;助学贷款还款相关手续;校园卡结算;毕业证、学位证、报到证领取等。

    第三条 毕业生在完清手续后,凭相关部门签章的“毕业生离校清单”领取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

第四条 党团组织关系、户籍关系、毕业证、学位证、报到证等由学生本人领取自带,学生档案由学校统一邮寄。

第五条 毕业生离校前,应自觉遵守学校纪律,不得损坏公物,不得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如有违反,除批评教育外,将视情节轻重,按《川北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在学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和研究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自 2017 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川北医学院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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