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过度索赔”不被支持
原创
我言新闻 2025-12-04 16:49

3月份,小帅花费1000元在某茶庄购买了5饼茶叶。该茶叶包装上标注了“生产厂家:某茶厂”“生产日期:2012年5月18日”。但小帅发现该茶饼生产厂家的注册日期为2015年5月25日,与茶饼上标注的生产日期矛盾,其认为茶饼上的生产日期是虚标的,遂将茶庄诉至滨海法院,要求茶庄返还货款1000元并十倍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生产日期属于影响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信息,茶庄出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茶饼,小帅有权主张茶庄退还货款1000元。同时,法院也查明,小帅在全国范围内,曾提起类似产品责任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80余件。属于“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予以购买的情形,其购买行为更倾向于以获取赔偿为目的,而非满足日常生活消费需求。故法院酌情在合理的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对于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初衷,是保护信息不对称下的弱势消费者,而“职业打假人”与经营者之间不存在天然信息差,其购买行为多以获取赔偿为目的,而非用于生活消费。法院既会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也会审慎界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维护理性维权与商业诚信的双向平衡,助力市场秩序的良性发展。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注意查看商品的生产日期、生产厂家、保质期等关键信息,若发现问题可依法维权,但维权需秉持理性、合法原则,切勿滥用权利。经营者则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规定,规范食品标签标注,严把质量关,共同守护食品安全防线。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可以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食品数量。

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主张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索赔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审核:韩天阳  吉德龙  李腊茹

版权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为“盐城新闻网”或“盐阜大众报”“盐城晚报”各类新闻﹑信息和各种原创专题资料的版权,均为盐阜大众报报业集团及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通过本网书面授权的,在使用时必须注明上述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