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帅因出行需要,向朋友小夏借用其名下小型面包车。驾车途中,小帅因操作不当与行人赵某、陶某发生碰撞,造成二人不同程度受伤。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勘查及责任认定,小帅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赵某向驾驶人小帅、车主小夏索要赔偿未果,故诉至滨海法院要求二人共同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庭审中查明,事故发生时,案涉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法院审理认为,小帅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对赵某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小夏作为车辆所有权人,未履行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客观上导致无法通过交强险获得赔偿。因此,法院判决小帅与小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共同向赵某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侵权人小帅承担。
法官提醒:借车不是“人情往来”那么简单,它背后藏着明确的法律义务。交强险是车辆合法上路的“通行证”与事故风险的“兜底保障”,车主作为投保义务人,将未投保的车辆借给他人发生事故时,需与驾驶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共同担责。找他人借用车辆时,务必主动核实车辆是否依法投保交强险,切勿明知未投保仍驾驶,否则发生事故除交强险责任限额内需与车主共担责任,还需自行承担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风险极大。法官在此提醒,车主主动投保,借车人主动核查,既是对他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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