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运营着一个免门票旅游的微信公众号。2021年9月,为吸引读者,提升知名度,陈某在公众号发布《9月1日起至年底,A地全城景区免门票啦!》的推文。编辑内容时,陈某插入了夏某在某新闻客户端账号中发布的图片,并将文章设置为公开状态,他人可随意浏览和转发。
之后,夏某诉至射阳法院,认为陈某未经授权许可,私自将其创作的图片用于宣传,侵害了自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陈某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
陈某辩称,案涉图片没有著作权登记,其使用行为属于合理引用,旨在支持文旅部门政策传播,且在知晓被起诉后已主动下架争议作品,未损害夏某利益,亦未获利,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著作权采用自愿登记原则,作品的著作权在创作完成时自动产生,无须登记即可获得法律保护。陈某未经许可提供涉案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侵害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赔偿责任。本案中,夏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独创性、侵权行为性质、主观过错等因素,法院酌定陈某向夏某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部分支持了夏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融媒体时代,微信公众号已成为对外传播信息、提升知名度的重要平台。为提升公众号阅读量,优化读者阅读体验,公众号运营者往往会使用精美有趣的图片对发布内容进行配图,但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创作的摄影、美术作品,将引发著作权侵权问题。
法官提醒,公众号运营者在发布内容时,配图应尽量使用原创摄影作品或美术作品。如确需使用他人作品,可以通过正规图库网站购买相关作品,避免使用来源或权属不明的网上素材。使用他人素材时,务必先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标注来源。
审核:韩天阳 吉德龙 李腊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