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的爷爷去世后,留下三间房屋。小李向家中亲戚出示爷爷生前留下的一份代书遗嘱(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口述内容,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遗嘱内容为“一切财产归孙子小李继承,其他人无权干涉”。小李的姑姑不认可该份遗嘱,认为遗产应依照法定继承的规则进行分配。双方协商未果,小李诉至滨海法院要求继承爷爷的全部遗产。
法院审理认为,小李的爷爷临终前请他人代书遗嘱一份,遗嘱上仅有遗嘱人和一位证明人签字,不符合代书遗嘱成立生效的法律要件,法院综合认定该份遗嘱无效。最终,法院依法驳回小李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实践中,常有因见证人不合格、缺少签名日期等形式瑕疵,代书遗嘱的真实性和客观性难以得到保证,导致遗嘱被认定为无效的。订立合法有效的代书遗嘱要做到:需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继承人或其亲属等不得担任;由其中一人代书,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均需亲笔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仅按手印或他人代签可能导致无效;口述、代书、见证需在同一时空同步完成,避免后期补签或修改。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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