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现年85岁,与翟某育有两子一女。翟某去世后,因赡养事宜,张某曾于2003年以两个儿子为被告,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明确了各方赡养责任。判决生效后,两个儿子均能按照判决内容履行赡养义务,张某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此后数年,因家庭内部矛盾,两个儿子都认为张某偏袒另一方,后陆续停止履行赡养义务。失去生活依靠的张某居无定所,生活一度陷入困境。当地村民委员会、派出所多次介入调解,但均因家庭矛盾、两子推诿而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赡养问题始终悬而未决,张某依旧生活无着。
为了解决赡养问题,张某再次以两个儿子为被告,向盐都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张某年事已高,且家庭矛盾突出,遂决定采用调解方式处理。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首先单独与张某沟通,耐心倾听老人的诉求与担忧。随后,法官分别与两被告谈话,一方面向其释明赡养责任系法定义务,另一方面从家庭情理出发,引导他们缓解对立情绪。针对两被告提出的分歧点,承办法官逐一梳理,帮助他们打开心结、放下隔阂。
最终,在承办法官和人民调解员的耐心劝说下,两被告主动表示愿意承担赡养责任,双方就赡养方案达成一致。目前,张某的两个儿子已按调解协议履行,张某的生活得以稳定下来。
法官说法:赡养老人不仅是道德层面的要求,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均明确指出,子女对父母负有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
赡养义务人应主动履行赡养责任,不仅是支付费用,更应给予父母必要的陪伴与关怀。愿每个家庭少一些计较,多一些包容,让“老有所养”成为温情的实践,而非冰冷的诉讼。
审核:韩天阳 吉德龙 陆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