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贷款中介进行经营性放贷
经张某华介绍,吴某兵与王某荣签订借款协议和房地产抵押合同。后吴某兵未能清偿借款本息,王某荣遂诉至亭湖法院,要求吴某兵归还借款及利息,并对吴某兵抵押的某处房产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经查询全市法院关联案件发现,涉及张某华及其投资的众某公司介绍的借款关联案件有多件,相关借款、抵押模式与本案相同,即张某华及众某公司在相关案件中为借贷双方提供服务,收取服务费用,并帮助借贷双方办理抵押借款合同。
法院依法审理认为,张某华及其个人投资的众某公司作为中介向不特定对象介绍的民间借贷纠纷关联案件数量较多,且未取得放贷资格。因此,案涉借款合同应认定无效,案涉房地产抵押合同作为从合同也无效。最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吴某兵偿还王某荣借款本金并支付资金占用费,驳回王某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没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贷款中介以中介之名,行经营放贷之实,利用借款人的急切心理,通过“套路性”借贷诱使借款人设立房产抵押,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本案依法认定未取得放贷资格的中介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介绍不特定对象之间借款,借贷双方形成的合同无效。该案对高额利息进行否定性评价,维护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有助于遏制非法金融活动,规范金融市场秩序。
张德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