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小陈驾车回老家看望父母,饭后准备离开时,因操作不慎撞上了父母的自建房,导致部分墙体倒塌。后经公安机关认定,小陈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小陈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财产不属于商业险的赔偿范围,系责任免除条款,不应赔偿。双方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滨海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老陈夫妇虽和小陈是父母与子女的近亲属关系,但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老陈夫妇与小陈并未共同生活,双方所有的财产相对独立,案涉财产属于老陈夫妇共同所有,案涉房屋应认定为第三者财产,且小陈的车撞到父母的房屋并非主观故意,而是因操作不慎导致的,故对保险公司辩称事故造成侵权人家庭成员财产损失不赔的意见不予采纳。
法官说法:保险合同中“家庭成员财产损失免责”的条款,初衷是防范被保险人恶意串通、虚构事故骗取保险金的风险,但不能一概而论适用于所有亲属间的财产损失。本案中,小陈倒车撞到父母的房屋无骗取保险金的故意,且小陈与其父母财产相对独立,因此法院对保险公司辩称事故造成侵权人家庭成员财产损失不赔的意见不予采纳。车主投保时,也应分清各险种区别承保范围,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明确理赔边界,才能在突发交通意外时知道如何与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审核:韩天阳 吉德龙 陆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