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元购车还有钱赚,是馅饼还是陷阱?
2018年9月,被告人赵某、杜某、徐某、沈某几人一拍即合,成立了一家公司。他们通过微信推广、口口相传等途径宣传:“0首付0月供购车,公司帮你还贷款,多余资金投资赚钱,稳赚不赔!”以此吸引了不少客户前来购车。
客户一来,赵某几人就顺势引导客户办理银行信用贷和车辆抵押贷款,同时要求如果客户购车后的剩余贷款不足购车费的50%,则需通过信用卡套现等方式补齐资金交由赵某几人进行操作。赵某几人将吸收来的100万余元投入网络平台进行投资,再用投资收益为客户偿还银行信用贷和车辆抵押贷款,并从中赚取差价。然而,随着网络投资平台陆续倒闭,投资项目持续亏损,公司也跟着黄了,无法再以平台投资盈利为客户偿还贷款。直到这时,大家才发现:“0首付0月供”原来是场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杜某、徐某、沈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结合各被告人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赔款项等情形,并取得受害者谅解,最终对4名被告均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责令四名被告继续退赔受害者的损失。
法官提醒:天上不会掉馅饼,“免费午餐”背后往往藏着陷阱。非法集资“伪装术”层出不穷,希望广大消费者树立理性的消费、投资观念,拒绝高额利益诱惑,远离非法集资,守护自己的钱袋子。而作为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切勿为追求短期利益,采取虚假宣传等手段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崔木妍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