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交易不受法律保护,风险自担!
原创
我言新闻 2025-11-10 20:07

2021年11月,杨某某听说投资虚拟货币能“快速获利”,便与陆某某达成交易,通过银行向陆某某转账三笔共计264701元,用于购买虚拟货币。然而,杨某某并未如愿获得预期收益。随后,杨某某诉至滨海法院,要求确认与陆某某之间的虚拟货币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陆某某返还264701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某与陆某某之间的虚拟货币交易,本质是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的兑换或买卖业务,属于未经批准的、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当事人之间关于虚拟货币投资行为引发的风险不属于法律评价范畴,故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被告买卖虚拟货币引发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裁定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起诉。

 

法官提醒: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于2021年9月15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已经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换、买卖等交易活动,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相关规定,属于未经批准的非法金融活动,相关交易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虚拟货币交易需谨慎,请选择合法合规的投资渠道和产品,维护自身财产安全与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审核:韩天阳  吉德龙  陆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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