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4日,从事合成纤维制造、面料纺织加工的某胜公司与某供电公司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合同中约定了用电性质、行业分类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2023年某天,某胜公司突然停电,所有用电设备停运。某胜公司及时通知某供电公司抢修,某供电公司到场检查发现,停电是因为送电线路上存在鸟巢,鸟巢被清理后用电恢复。某胜公司后诉至法院,要求某供电公司赔偿其因停电造成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某胜公司与某供电公司之间形成供用电合同关系。本案中,某胜公司因鸟巢导致停电,但鸟巢导致的停电并不属于意外事件。在鸟类活动频繁的季节、时间及区域,供电公司应加强供电线路巡视,增加线路运行维护。根据合同约定,某供电公司应当向某胜公司连续供电以满足某胜公司生产需要,某供电公司停电并未向某胜公司履行通知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遂判决某供电公司对某胜公司因鸟巢导致停电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一条规定,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连续供电直接关系到企业生产安全、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供电人应当按照约定向用电人连续供电。意外事件是指不可预料、无法控制并造成损失的突发性事件,而鸟巢的形成通常是一个渐进过程,并非突发、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鸟巢会影响供电线路的正常供电,供电公司作为专业供电机构,负有对供电线路进行定期巡视、检查和维护的义务,以防止此类外部因素影响供电安全。如果供电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并清除鸟巢,导致供电中断,并不属于意外事件,供电人应依约承担赔偿责任。
审核:韩天阳 吉德龙 陆海涛